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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oooome (匹西吼~~~~~~~~~~~~~~~~~)
2025-09-28 12:02:39騎樓交會肘碰女胸部被告 刑事無罪但社會局認性騷擾裁罰2萬
謝姓男子與一名女子經過台南市中西區火車站前騎樓時,女子先停下來讓謝通過,謝走過去時左手肘卻碰到她的胸部,女子不滿報警提告;案經台南地院判決無罪,台南市社會局仍認定構成性騷擾裁罰2萬元。謝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一名女子2022年12月9日下午4時17分,在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騎樓上側身先讓路給對向行人通過時,謝姓男子走過去時碰觸到她的胸部,女子感受不適及遭冒犯,報警提出性騷擾申訴,案經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判決無罪。
台南地院勘驗現場畫面認為,騎樓走道因騎樓物品縮減,謝姓男子上半身左肩向右轉動,左手肘碰到女子左邊胸部,無法排除是因行人步行空間縮減,謝與女子對向錯身而過時,手肘不慎碰到胸部;且謝並未刻意伸手或出手,難認謝故意對女子性騷擾。
刑事判決無罪後,台南市社會局2023年12月13日將謝姓男子移送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性剝削防治委員會,決議構成性騷擾,裁處罰鍰2萬元;謝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謝指出,他沒有性騷擾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他與女子交會,上半身雖有觸碰,但是因空間狹窄、騎樓縮減且兩側擺放物品;他當時沒有靠路旁行走,是為了避免觸碰店家擺放物品,導致商品掉落。他撞到女子沒有回頭查看,是因趕去搭乘公車。
社會局主張,女子證述謝經過她身旁,徒手碰觸胸部,造成不舒服,主訴感受被冒犯;經調閱現場監視畫面比對並截圖,堪認女子所述顯無不實,謝確有性騷擾違章行為。
法院認為,女子說明,從新光三越出來,從法院往火車站方向走,當時騎樓對向走過來的人很多,加上路很窄,所以側身讓他們先過;前面幾個通過時都沒碰到她,謝經過就碰到胸部,謝沒道歉直接快步離開,因此覺得他是故意的,確定是性騷擾,正常人碰觸到會先道歉。
法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認定女子所述屬實,考量兩人互不認識,女子應無刻意構詞誣陷謝的動機及意圖;且當時已有數個行人和女子交會,並未發生肢體碰觸,現場客觀上有足夠空間通行,謝仍貼近女子導致碰觸,認定謝已侵害女子身體自主權,構成性騷擾。
另外,謝提出有輕度精神、心智功能身心障礙證明,但審酌謝可詳細敘述案發過程及主張,行為時仍具一般社會事理認知能力,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或有顯著減低,自不得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法院認定,謝無故碰觸女子胸部,已涉及身體極度隱私部位,對女子人格尊嚴侵害及造成身心畏怖恐懼難認輕微,謝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