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umoon5566 (廢文果實能力者)
2025-09-09 21:51:02※ 引述《a114514 (a114514)》之銘言:
: 推 oz5566 : 靠北 他跟你遭遇差不多耶
: 就我當初在長庚被人寄黑函開盒那件事情
: 律師是跟我說
: 最多就是找到亂送投訴信那位提告妨害名譽&誹謗
: 關於更早於網路上轉載的文章能打贏官司的機率是很小的
: 所以我最多也是只做到找那個偷看仔開見面會
: 另外
: 網路上的任何聲明
: 除非看到法院傳票 或是判決書
: 否則一切都當在嘴砲
: 所以龜娘除非發出警局提告用的文件
: 否則也先當作嘴砲
: 想看我判決書的DC私
:
當初我的事件判決書也證明我清白了
檢察官認為我想砍人+刀子JPG
都屬於我的合法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