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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黃偉哲大市長控告我違反災害防救法,前日我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我打電話詢問
承辦警官我違反何法條? 得到答案是違反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3項。
我查了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3項的修法背景(108年5月22日三讀),修法理由主要是災害期
間若有「假通報」或「散播不實災害訊息」,將嚴重干擾防救災運作,誤導人民避難與政府
調度,甚至引發社會恐慌。因此增訂第53條第2~4項,明確處罰:假通報(行政罰鍰);散
播災害謠言或不實災害訊息(刑責,最重3年/100萬元罰金);致人死亡或重傷(加重處罰
,最高無期徒刑)。
我並沒有「散播不實災害訊息」,也沒有嚴重干擾防救災運作,更沒有誤導人民避難與政府
調度,也沒有引發社會恐慌,無法理解黃偉哲身為大市長,動用警察辦我違反這法條的用意
為何。
我在7月6日丹娜絲颱風過後約2星期,看到災區仍有許多災民的屋頂無人協助蓋帆布,也問
了災區的朋友,他們沒有看到台南市公務人員去協助,才發文質疑黃大市長。
我的發文動機是看到災民受苦而感到難過,主要是質疑黃大市長的指揮有問題? 並非散播不
實災害訊息」,也沒有任何干擾防救災運作的行為,也非誤導人民進行避難與影響政府調度
,並無引發社會恐慌。
9月我會去台南市警察局說明,對於承辦警官,我要說聲辛苦您們了,對於這種濫訴,還要
勞煩您們於百忙之中來處理,實在對您們很抱歉,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