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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5-08-22 13:02:36向調查官刺探法輪功資料 台商當共諜判刑1年2月定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退役士官、台商薛楨純被中國國安部吸收充當共諜,向新北市賴姓調查官打聽「法輪功」創辦人李洪志、李美歌父女的入出境紀錄,他否認犯罪。一審判1年2月徒刑,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認定是調查官主動邀約示意,改判薛無罪;更二審再次逆轉,認定薛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意圖危害國家、社會安全,依國家安全法之刺探蒐集公務應秘密未遂罪,改判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薛近期須入獄。
薛男為中正預校畢業的士官,2002年從陸軍飛彈指揮部士官除役。檢方指控,薛楨純2014年初赴中國投資,經友人介紹認識綽號「王總」、「小鄭」等中國國安部第四局官員,二人要求薛楨純蒐集我國外交往來資訊、引薦認識的官員、民代。
薛楨純2017年考取政治大學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在職專班,賴姓同學是新北市調查官,2018年2、3月間趁聚餐時,開口向賴索取李洪志、李美歌的入出境紀錄,賴錄音、舉報,北檢依違反國安法起訴薛。
薛楨純答辯是賴姓調查官想「布建」他,他在飯局吹噓和「王總」2人的交往,是在胡扯,但一說就下不了台,才一路吹下去。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薛男偵查時已交代與「王總」2人的認識經過,且在賴男的錄音中,薛明確告知「王總」2人是中國國安部第四局官員,顯非虛構,依國安法的刺探公務秘密未遂罪判刑1年2月。
二審高院審理時,薛楨純稱2次餐敘都是賴主動邀約,說有績效壓力,要求他提供情資,他無意刺探情資,且無從證明「王總」2人是中國黨政軍機關人員,且薛為被動受邀,錄音中也未提及李洪志父女姓名,改判薛無罪;更一審仍認定犯罪證據不足,仍判無罪,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依供述與事證認定薛確有刺探犯行,「王總」2人確為中國國安部第四局人員,入出境資訊確為公務上應秘密文書,不因對象是否為法輪功人士而不同,薛的行為危害社會安定,薛男是預備士官,卻於轉職從商後,罔顧國家栽培照顧,為中方刺探入出境資訊,維持一審有罪、量刑1年2月的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無誤,駁回薛的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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