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立院法制局:憲法法庭判決不拘束立法院

作者: rainnawind (守序邪惡的雨颯)   2025-08-09 00:22:34
針對立法院法制局所提出的研析建議及結論,司法院聲明如下:
一、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
之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
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除經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亦於憲法訴訟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
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
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
因此司法院重申,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二、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一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司法院謹
表尊重。惟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係由司法院解釋
之。重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
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之合憲性(釋字第366號、
第662號解釋參照)。
司法院認為解釋和憲判具有憲法位階之效力
授權來源是釋662
但看過立法院的報告
其實他們寫得和釋662陳新民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討論的問題論調基本上是差不多的
隨便引一段
: 關於第二個問題是「時間範圍論」的界定。延伸論顯然認為應當延伸到下一次釋憲變更
: 原決定時,方失去其拘束力。顯然這也是我國司法院歷來解釋,包括此號解釋的見解。
: 然而,時代究竟會繼續前進,任何立法都必須反應新時代的需要與新民意的價值,到底
: 過去的釋憲解釋能夠拘束多久的立法權?
: 法律,不論公法或私法,大都承認「情事變遷原則」,難道在規範立法權與釋憲權之間
: 便無此原則存在的餘地乎?這是否也和民意政治所彰顯的「主權在民」之原則有違?
我也不知道司法院一直引釋185的陳腔濫調是想證明什麼

睡覺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5-08-09 00:30:00
引185最簡單啊我自己宣布我自己拘束所有人而且最重要的其實還是 因為德國就是怎麼搞的所以也沒有人特別爭執185的問題 因為185的結論沒啥太大問題 以前的解釋每個都只是講結論而已根本沒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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