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55年11月29日
徐漢豪立委發言:
過去,我接到一張傳票要我作證,我不知道是什麼事
可是這位書記官很好,他在信裡附了一張條子
"某人提出,為某某事,請你作證"
這樣我了解是什麼事
過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證人傳票)只是寫案由
書記官不必以事實通知證人
可是這位臺南地院的書記官
因通知一位住在臺北有立法委員身分的證人跑到臺南很麻煩
所以在信內附一張條子,並簽名,告訴我什麼事
我看後知道原來為某件事要我作證
這措施非常恰當,如果今天(證人)傳票內仍(只)寫案由
要證人不知為何事作證,我深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