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字第 10104102620 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案 由:某甲與某乙均為某網路遊戲內之玩家,某甲角色為「張無忌」,某乙角色為「小
李飛刀」,「張無忌」在遊戲中看「小李飛刀」不順眼,即在遊戲頻道上,刊登「白癡、智
障、小李飛刀」之貶抑人格之文字,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
否定說:網路遊戲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但某乙所扮演之虛擬人物
「小李飛刀」」,在網路遊戲中僅知該角色係參與遊戲一份子而已,除此之外,遊戲中別無
有關某乙之真實身分或特徵之標誌,某甲亦無法單由「小李飛刀」之虛擬人物ID,得知真
實世界之某乙所扮演,自難認「白癡、智障、小李飛刀」等同對真實世界之某
乙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抑,故不構成妨害名譽罪。
台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 98 年度偵字第 25825 號
、99 年度偵字第 2926 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24304 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30971 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肯定說:網路遊戲中玩家均以代號、暱稱為角色扮演,雖然在遊戲世界中之虛擬人物
,仍為現實中之真實人物所扮演,從而某甲所辱罵之「白癡、智障、小李飛刀」,事實上即
是辱罵扮演「小李飛刀」之某乙,自應構成妨害名譽罪。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4699 號、
14456 號起訴書
決 議:採否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如果覺得這篇是10年前的老古董
可以去參考雲蟲的司法文書= =
他有今年度的不起訴書還有高檢署處分書
再加上雲蟲的情節絕對是比這篇範例嚴重個3、40倍
我覺得很適合拿來當邊板的標竿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