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震撼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4日裁定,詐欺犯只要自白並繳回實得報酬,即使未返還
被害人損失,仍可適用減刑規定。對此,法務部火速回應,認此裁定背離減刑條文原意,恐
讓詐欺犯藉少額酬勞脫罪、加深被害者傷痛,對此深表遺憾,並已決定啟動修法,確保罪刑
相當、杜絕濫用。
過去有部分法官認為,「犯罪所得」應包括被害人遭詐的全部金額,若未返還即不符減刑條
件;另有見解主張,只須繳回行為人個人所分得的報酬即可。此次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首度
統一見解,明確指出第47條前段中的「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實際獲得的個人利
益,不包括其他共犯所得,也不等同於詐騙集團總額。
可是最高法院沒說錯吧
首腦A指揮聯合國中東軍官B詐騙60歲的女孩兒D
首腦A再指揮C車手跟D取款200萬
C車手繳回200萬給車手頭E
車手頭E給2萬報酬跟C車手
C車手最後被逮捕
最高法院見解
犯罪所得=2萬
繳回2萬C車手就能減刑
法務部見解
犯罪所得=200萬
繳回200萬C車手就能減刑
但我覺得法務部的見解很有趣
萬一到時候被害人D提民事訴訟的話
C車手會有這種情形
1、刑事執行:犯罪所得200萬沒收或是繳回200萬換減刑
2、民事訴訟:200萬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這個C車手只拿到2萬
同時被國家+D被害人剝兩層皮=400萬
雖然不符合法條的文義解釋
但這好像是最有效的嚇阻詐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