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殺人滅口未遂 重判15年

作者: medama ( )   2025-05-03 23: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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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勒暈性侵「男要拿磚砸她滅口」 高中妹體無完膚求饒逃死劫
編輯 蕭達多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5/03 19:58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03 19:58
2023年4月27日傍晚,花蓮縣一名17歲少女小芙(化名)獨自騎自行車經過新城鄉附近,
遭18歲男子陽慶皇騎機車尾隨,在假裝問路時徒手將女方勒暈,拖到河堤水泥階梯性侵,
事後又用電纜勒小芙,並持磚頭打算滅口。花蓮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殺人未遂等罪處15
年徒刑。檢辯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二審上(4)月駁回,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小芙在案發當晚19時30分許騎自行車行經新城鄉附近,素不相識的陽男騎機車
尾隨在後,假裝問路時突用手勒暈女方,拖到河堤的水泥階梯犯強制性交。同晚20時30分
許,陽男擔心犯行曝光,叫小芙上機車載到嘉里村某宮廟稱要清洗,並命女方到另一個河
堤涵洞,從後方用電纜線勒住她頸部並向上拉抬。
小芙呼吸困難,暈眩並癱軟在地,眼鼻出血,陽男拾磚準備打她,小芙用盡全力哀求不要
殺害;陽男中止犯行,要求小芙不得報警,並逼她告訴相關個資。檢方指出,陽男在這時
得知小芙就讀某校高二。
醫院驗傷診斷,小芙額頭、臉頰雙側皮下出血,脖有勒痕、頸部挫傷合併瘀青,左手手指
有兩處挫傷,因勒導致頭暈、有吐、流鼻血,雙手雙膝鈍挫傷,雙側眼結膜出血,泌尿道
感染。
小芙父親請求法院重判並陳述,案發當晚女兒回家看到她在發抖、體無完膚,而且不敢報
警。「我忍下來,跟女兒溝通一段時間後她才願意跟我去報警,其實我當下在女兒面前很
想哭,但我要比女兒更堅強,我只有在沒有人的時候才敢哭……」小芙父親說。
「我因為此事時常感到很恐懼、害怕,這件事的記憶會跟著我一輩子,我沒辦法像正常人
一樣生活,也失去了原來的快樂及對人生的期待,常有負面、想死的想法,我走在路上很
怕路人的眼神,害怕睡著或再被他人侵犯,更害怕被告知道我的住處後會來報復我與家人
,我沒辦法與被告和解,因為這是我一輩子的傷害,再多的金錢都無法彌補……」小芙說

檢察官主張,案發當時是下課時間,被害人載著繡有校名的書包騎自行車,被告在移車時
掉落,即可知女方是學生;犯行時18歲的被告就近距離觀察對方,得以知悉被害的年齡未
滿18歲,依法應加重其刑。
一審認為,案發當晚有雨,能否注意到背包有疑義,依罪疑惟輕原則,難認犯行時知悉被
害未滿18歲;至於被告辯稱拿磚只是要移開石頭云云,後又改稱是想嚇人等語,雖著手於
殺人行為實行,但仍中止,為中止犯。
一審審酌,陽男僅因心情不佳,為逞性慾隨機下手,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犯罪手段、情
節及惡性重大,不容輕縱,考量他坦承部分犯行,否認殺人犯意,不認罪固為訴訟權利,
惟見被告犯後避重就輕,態度難認良好。
一審再審酌,參告訴人意見及被告所為造成難以抹滅之陰影,自不應從最低刑度量處,再
考量被告自述高中肄業、未婚、有1未成年子女,被羈押前任職廚師等情,檢方求處15年
徒刑等情狀,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個資保
護法處4月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應執行1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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