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Megumin (望月穂波的專屬刻印蟲)》之銘言:
: 法務部今(17)日公告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新法將在明(18)的差異
: 是,過去只要死刑犯提出非常救濟,只要有遞狀聲請就不能執行,如今調整成在請求及聲
: 請獲准後才能不執行,除非獲准前有被裁定能夠暫停執行。法務部表示,是要明確法律構
: 成要件,沒有所謂加速執行,但廢死聯盟等民團發聲明,批評讓人權退步走,更質疑當前
: 政府想要速審速槍決。
: 靠北喔
: 這種東西不用立法院通過喔
: 這還不是把人抓去關
: 是拖去槍斃欸
: 法律保留原則也被槍斃了嗎
原:
死刑犯提出非常救濟,只要有遞狀申請就不能執行(死刑)
現:
請求以及申請獲准後才能不執行,除非獲准前有被裁定能夠暫停執行。
扣掉要不要立法院通過
這題看起來要釐清(或科普)的我認為大概有三點
1. 遞狀申請 ~ 獲准 需要的時間是多久
2. 遞狀申請 ~ 被裁定能夠暫停執行 需要多久
這個"多久" 就是策略上的差異了
零 A 裁定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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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狀申請 B C 申請獲准
A、B、C就是所需時間
本來的時間成本是A
修改後時間成本保底是A+B 最多A+B+C
3. 裁定暫停執行的難度跟比例
如果其實以前就是申請後 -> 馬上裁定暫停
現在也是這樣 那其實就是字面上修改
反之就是裂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