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5-16 非公眾人物討論的定義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25-04-15 23:11:17
※ 引述《hollande (豊川祥子的專屬刻印蟲)》之銘言:
: 16.非公眾人物討論
: (1) 非公眾人物之看板使用者得以寄送站內信給板主或於置底檢舉區,並給出至少1篇以
: 上的相關文章之連結,申請停止討論申請者本人。經板主認定有討論失焦、公審等無討論
: 公益之狀況,得公告於特定時間內停止討論。
: (2) 板主公告停止討論後,使用者於標題、文章、推文以明示或暗示提及者,水桶30日。
: (3) 非公眾人物之定義由板主認定。
: 非公眾人物是由一個板主認定即可
: 還是要三個板主投票多數決認定?
大娜娜群組有判過八卦的案,板主涉及板務組務等議題時算公眾人物捏
如果真的要迴避就是要順帶提板務或組務話題
至於附啥圖就...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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