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板主之權力與義務與行政原則:
4.經裁定後之檢舉,除非有提出新事證,否則板主不得處理。
10.各板主對於檢舉應獨立裁定,無須與其他板主討論,若被處分者對做出處分
之板主所為之裁定有異議,應在執行水桶後十四日內向現任任意板主私信
申訴,讓全體板主做出共同仲裁。
12.板主間對於其他板主之判決有異議,由板主群做多數決投票決議。
不是啊 阿雞你不能先繞過這三條啊
五、罰則
13.加重、減輕、特赦條款
(3) 板主得個案認定是否有減輕事由,減輕之程度由板主決定。
(4) 板主得公告撤銷執行中之水桶處分。
這邊是給判案板主用的 不是給推翻其他板主判決用的吧
不然也可以直接用特赦放阿康出來
用特赦的話大家就沒爭議了吧
以後誰人跟板主好就先特赦一波 然後就沒然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