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忠義在媒體上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即使是『口頭
諭知』也可以,而合議庭在審理單上『批示』的『略式裁定』,法律並未禁止,且各法院以
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合議庭當下未立即製作正式書面裁定
,並無不合法,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 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那都是
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
對啦
審理單上的略式裁定行之有年很棒
但你的原本呢
哪個書記官那麼屌
可以看審理單的批示就自己幻想一篇正本
最重要的問題是
裁定的原始版本什麼時候做成的
裁定的原始版本什麼時候交給書記官的
這些才是問題的核心
當到審判長了還不懂嗎
再說了
法官有指揮監督權限
假設真的有準時交付原本好了
阿正本拖了5個月 你有監督職責欸
法官倫理§13「法官就審判職務上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應要求其切實依法執
行職務。」
錢那麼好領喔
還是說推人出去就叫做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