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院調查,該合議庭對於旨揭「命被告鍾文智加具2000萬保證金後,不再延長所施之科技
監控」之內容,並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亦未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113
年10月14 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即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遲至昨(28)日始補
行製作「略式裁定」公開,已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宣示及裁判書製作之規定有違。本院對
合議庭違反前開程序,嚴重損及司法公正、透明形象,深感遺憾,並將針對法官是否涉有法
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或有其他違失情形,啟動究責程序,絕
不寬貸。
靠北
審理單代替裁定是三小
沒送達給檢方超嚴重的吧
早說了
防逃機制在5、6年以前要推的時候
我就在說這是笑話了
結果還真的是笑話
與其說是防逃
根本是促逃
還有像這篇一樣的花式逃法
真正的最有效防逃 阿北都示範給你看了
叫作羈押 其他都叫垃圾
當初提議台灣要建設防逃機制的87
簡直就是台灣刑事訴訟歷史上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