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島政府以前也有
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第 2 條
喇嘛之轉世,以從前曾經轉世者為限;其向不轉世之喇嘛,非經中央政府
核許,不認為轉世。
第 4 條
喇嘛之道行高深,或有勳勞於黨國者,得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獎勵之;
其有違反教律或法令者,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懲處之。
第 5 條
喇嘛寺廟及喇嘛,應向蒙藏委員會聲請登記。
第 6 條
喇嘛之劄付及度牒,由蒙藏委員會核給之。
第 7 條
喇嘛之轉世、任用、獎懲、登記等辦法,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