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GxiRAtq.jpeg
我看了阿苗的這張圖
我自己認為其實不能那麼簡單就直接劃分合意/非合意
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這部分
並不是說你只要合意性交=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
因為刑法並不是這樣寫的
刑法§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來就沒有跟你討論合不合意的問題
只要與未滿16歲性交=有罪
在一種模糊地帶
你跟未滿16歲之人性交
但是經過檢方舉證後完全證明不出強制性交
就會直接落入§227
而不是單純把§227解釋成合意
如果§227解釋成合意也必須在構成要件內的話
那與未滿16歲的人性交
萬一被告說「我跟被害人不是合意的 是非合意的 但我的非合意沒有到強制性交的程度」
然後法官看了證據
法官「沒錯 確實沒有強制性交」
接著法官要找§227判他有罪的時候
法官「§227一定要合意 但這被告是非合意」
然後就無罪判決的奇怪現象
個人結論
刑法§227的與未滿16歲性交一定是合意的情況嗎?
不一定,也有非合意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