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edama ( )
2025-02-11 19:52:56想吃羊肉爐了
羊肉抽驗近半數摻豬肉! 消基會籲食藥署加強查核
2025/02/11 16:50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冬季吃羊肉爐進補,小心吃到的是豬不是羊。消基會針對16件
羊肉樣品進行檢驗,其中7件測得豬肉成分,包括5件包裝樣品、2件散裝樣品,且包裝樣
品有3件未依規定標示豬肉成分,現行法規則未要求散裝商品標示成分,但消費者從「品
名」無從得知是否含有豬肉成分,法律上存在漏洞。
消基會於去年10月間,於雙北傳統市場、連鎖火鍋店及網路電商平台等,購買10件包裝、
6件散裝羊肉片或羊肉卷,針對標示與產品成分進行檢驗。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說,10件包裝產品中,有3件未標示重量或負責廠商名稱資訊,1件未
標示成分,都不符合「食安法」相關標示規定;豬肉含量檢驗方面,包裝產品有5件驗出
豬肉成分,但僅2件標示含有豬肉或豬肉蛋白,其餘3件恐不符合規定。
散裝樣品方面,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商品需標示品名與原產地,但現場烘焙或調
理者不在規定範圍內,這次消基會檢驗的6項散裝樣品中,有3項為現場調理,不需標示產
地,另3項須標示產地的樣品,都有依規定標示;另散裝產品中,2件驗出豬肉成分,但法
規並未要求標示。
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則說,現行法規對於散裝食品標示相當鬆散,僅要求標示產地,而雖
「食安法」規範,未依規定進行商品標示,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嚴重者歇
業或停業,但目前主管機關通常僅處以最低金額罰款,執法力度不足。
陳雅萍也提到,業者販售品名為「羊肉」的商品,卻摻入豬肉而未標示,可能涉及「食安
法」所規範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或「攙偽或假冒」,除罰鍰
之外,後者還可處以刑責。
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則呼籲,消費者務必詳閱成分標示中的添加物,而雖目前「食安法」
對於摻偽假冒訂有罰則,但違規情況仍相當常見,食藥署應採取定期、不定期查核,並對
廠商加強宣導,也希望肉品相關協會協助自律,讓肉品市場更值得消費者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