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雞] Lilchicken/SubaTowa水桶

作者: EGOEMO (EGO↹EMO)   2025-02-06 19:02:01
關於現充文的標準,我是以康德的義務論為準則,也就是以當事人發文的當下其想法為主
如果是以尻洗、嘲諷為目的的話,那就違規
不是的話也不代表不違規,還要考慮其所造成的結果才行
當然我不可能完全知道當事人當時的想法為何,所以我只能以我所知的倫理學用主觀原則
去判斷
原則上板規就維持現狀,有甚麼想改的之後再說
如果適用525的標準
雞哥根本不會進桶
想你了牢五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