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母告] Laptic禁止討論

作者: oz5566 (阿康)   2024-03-28 17:31:54
※ 引述《ILoverika (我愛利香)》之銘言:
: ※ 引述《oz5566 (拿破崙·波拿巴)》之銘言:
: : → Wardyal: 那可以提到馬來人嗎 03/28 17:19
: : → kevinlee2001: 那馬來人可以提嗎
: : 補充說明 這只代表我個人意見 板主間是獨立判決的
: : 舉個例子
: : 1.利用代稱 OK
: : 2.丟出事蹟連結但沒提到任何人 OK
: : 3.1+2 違規
: : 4.直接提及laptic 違規
: : 大概是這樣的邏輯
: 這上訴的話阿康八成會被駁回
: 我板主證件說要流放803
: 上任前就被抓去小組問話了
: 太苦了
: 屋哇哇哇哇哇
: ==
16.非公眾人物討論
(1) 非公眾人物之看板使用者得以寄送站內信給板主或於置底檢舉區,並給出至少1篇以
上的相關文章之連結,申請停止討論申請者本人。經板主認定有討論失焦、公審等無討論
公益之狀況,得公告於特定時間內停止討論。
(2) 板主公告停止討論後,使用者於標題、文章、推文以明示或暗示提及者,水桶30日。
(3) 非公眾人物之定義由板主認定。
說明一下
這是laptic自己申請的
然後根據第二條
板主公告停止討論後,使用者於標題、文章、推文以明示或暗示提及者
這意思我理解就是不能讓laptic出現在標題文章推文中
laptic他發文推文那瞬間自己就提及自己了 就是違規
而且如果他自己不讓人討論 自己可以討論他人 邏輯上就很怪
作者: digua (地瓜)   2024-03-28 17:32:00
laptic
作者: ILoverika (我愛利香)   2024-03-28 17:32:00
你說的也對 就看有沒有上訴&大娜娜怎麼判ㄌ
作者: yam276 ('_')   2024-03-28 17:33:00
笑了 你這個反擊魔法很強大
作者: oz5566 (阿康)   2024-03-28 17:33:00
對阿 反正我是這樣認為 他要上訴就上訴 要求別人自己也要被要求
作者: as3366700 (Evan)   2024-03-28 17:33:00
厲害了 康你也是宿儺 拓展術式對象
作者: TNPSCG (TNP)   2024-03-28 17:35:00
當初就沒寫好啦 本來就應該申請者要自桶
作者: Aeiherumuh (☺)   2024-03-28 17:35:0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oz5566 (阿康)   2024-03-28 17:35:00
我也覺得當初沒寫好 不然這樣對其他人很怪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4-03-28 17:36:00
當初剛討論我也是覺得申請者不能發言不然申請了然後自己在那邊四處鬧別人還不能提 那不是神經病無敵了
作者: as3366700 (Evan)   2024-03-28 17:37:00
當初就應該申請者水桶 禁止討論多久桶多久
作者: Exmax1999 (兩千)   2024-03-28 17:38:00
也是有道理 哪有別人不能提 自己可以瘋狂點名人的
作者: mer5566 (あめ)   2024-03-28 17:39:00
我這就來點名你
作者: sustainer123 (caster)   2024-03-28 17:51:00
笑死 邊版羅素
作者: MeiHS (囧)   2024-03-28 17:55:00
阿康尼要如何界定暗示呢?這樣窩猜尼信會收不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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