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道歉 我記憶錯亂 搞混時間了 對不起
把我當嫌疑人是有理由的
警察問話部份絕無加水
但我嫌疑很大才會這樣問ㄅ
3/14那天我不是吃11:00 是13:00
我去翻了訂位紀錄跟我結完帳的時間才知道事情大條了
完全對得上明信片遺失的時間
我現在才冷靜下來想到要去對紀錄 真的揪拍謝
那天我是在噗浪徵一位陌生人與我同行入場吃飯
很高機率是他偷走的==
因為有一小段時間我有離開座位一下子
大概是那個時間動手的吧?
然後訂位資料是我的 當然找上我了
警察當然不知道我跟那個人認不認識
已經提供對方的噗浪帳號請警察大人調查了
也截圖我跟對方不認識的相關證據了
我只能說 衰啊 遇到這種手腳不乾淨的
我唯一能清白的方法就是犯人自首或是驗指紋了
我還要活到23號看RAS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