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馬來人厲害的點是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24-03-08 18:38:14
※ 引述《nh507121 (五十嵐梨花的監督君)》之銘言:
: ※ 引述《erimow (阿歐伊)》之銘言:
: : 他從頭到尾沒覺得自己犯錯過
: : 我現在是傾向他有心理疾病方面在思考
: : 不然太奇葩了
: → Satoman: 就國研那邊特別愛他 03/08 18:09
: 我懷疑馬來人股板能過這麼爽
: 是因為有小組長的裸照
: 小組長說拖延板務板友可以檢舉
: #1Zk4nbhU (Law-Service)
: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已有列舉相關責任,消極未履行責任義務,板主或板友可提出檢舉
: 。小組亦可依<<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介入。
: 我檢舉馬來人拖延板務 #1bbj4No0 (Law-Service)
: → laptic: 請示組務,檢舉人未以「申訴」分類發文提 175.143.61.166 01/05 13:01
: → laptic: 出此案,是否可受禮? 175.143.61.166 01/05 13:02
: → laptic: 受禮 → 受理 175.143.61.166 01/05 13:02
: 馬來人說應該要申訴
: → IanLi: 請nh507121板友先完成股檢板申訴流程,若 114.136.213.64 01/05 19:02
: → IanLi: 不滿意再到小組申訴,謝謝。 114.136.213.64 01/05 19:02
: 小組長就自己打臉自己舊的判決說要用申訴
國研跟股板那那邊就全組救馬來啊
先是狂熱馬粉先扯邊板入侵搞馬來被毒物王檢舉
答辯文不排板被我檢舉,馬來同事又腦子抽風直接恐嚇我再檢舉他人答辯就算鬧板
StockPicket板規
二、司法業務分類
PTT 司法層級為:看板判決 → 看板申訴 → 小組申訴 → 群組申訴 → BoardCourt申訴
本板StockPicket 負責司法業務包含 Stock/StockPicket 看板判決/申訴的提出、審理及
判決。使用者可針對違規案為檢舉,亦可針對不合意判決為申訴。
2-1 [檢舉]:檢舉人可針對14日內Stock/StockPicket板之文章、推文發起檢舉。
推 aloness: 檢舉他人答辯之行為,再有犯以鬧板論12/07 06:42
推 aloness: 4-1不成立12/07 06:42
→ ubcs: StockPicket 板規未有載明不可檢舉他人答辯 2-1有載明可針對12/07 19:54
→ ubcs: 14日內Stock/StockPicket板之文章、推文發起檢舉12/07 19:55
→ ubcs: 請aloness板解釋為何再有檢舉會以鬧板論處?12/07 19:56
→ ubcs: 請laptic/raycccc 兩位板主回答 是否有不可檢舉答辯文板規12/07 19:57
→ aloness: 請尊重所有人發言的權利,要是單純看不爽對方發言就直接412/07 23:27
→ aloness: -1提出檢舉,這個版還要運作嗎? 每個人都這樣玩的話,我12/07 23:27
→ aloness: 也直接認定你的答覆違反4-1,可以嗎?12/07 23:27
被我檢舉爛權判決,小組長也不知道搞不清檢舉跟申訴範圍還是怎樣
還叫我先回去檢舉板板跟馬來和另一個板主檢舉板主濫權...沒人理才能用申訴
真的從來沒見過這種智熄操作...
後面判決也很直接裝死,把檢舉置換成申訴,說用協調方式處理
重點只有應按照板規處置,板主有額外處置請修正其板規
聽君一席話、如聞一席話
花了一個月,讓小組長復述板規寫得清楚明白的東西
後面繼續上訴到群組,再加申訴小組長 檢舉跟申訴搞不清楚狀況應設立規範
這下放了一個月不動後面被我寄信問完三天就判決了
然後根本就沒看清楚裡面寫了洨,直接定調
本案原兩造當事人就板規涵攝部分認知有其落差,
經小組長IanLi判決,認為未損及實體利益,尚難構成濫權事由,故以輔導方式介入
之後群組長也被我繼續上訴到BC
回應直接破防情緒勒索
  這邊群組務已經盡量把事實看過了,但還是以法規的涵攝與比例原則來裁判,
  實在很難認為I組務有逾權處置的問題,
  也不覺得他採取這樣的處理流程嚴重不合於國研院底下的文化,
  如果站長覺得這樣不妥,建請未來可督促各大群組把幹部的監督、爭議協調權移除,
  個人欣然接受這樣的安排。
對比最近國家體育院,真的覺得國家研究院還真的馬來應許之地..
從上到下都很馬來...
作者: jensheng09 (甲甲都從後面來)   2024-03-08 18:39:00
還是高層早就都是馬來同胞了==
作者: waitan (微糖兒>////<)   2024-03-08 18:40:00
他們怎麼那麼愛馬來人
作者: wu10200512 (廷廷)   2024-03-08 18:41:00
還是他們可能真的是馬來同胞 沒透漏而已
作者: 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4-03-08 18:51:00
你假新加坡人分身案要處理沒
作者: aloness (aloness)   2024-12-07 06:42:00
檢舉他人答辯之行為,再有犯以鬧板論4-1不成立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24-12-07 19:54:00
StockPicket 板規未有載明不可檢舉他人答辯 2-1有載明可針對14日內Stock/StockPicket板之文章、推文發起檢舉請aloness板解釋為何再有檢舉會以鬧板論處?請laptic/raycccc 兩位板主回答 是否有不可檢舉答辯文板規
作者: aloness (aloness)   2024-12-07 23:27:00
請尊重所有人發言的權利,要是單純看不爽對方發言就直接4-1提出檢舉,這個版還要運作嗎? 每個人都這樣玩的話,我也直接認定你的答覆違反4-1,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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