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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94mod0 (an94mod0)
2023-12-27 15:47:32板主群接獲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通知
#1bOS8lTb #1bOSZCjE #1bOTfilo 可能有觸犯兒少性剝削跟兒少保護權益法
三篇文章刪除
請板友務必注意相關法規,避免觸法
另基於保護看板存續,預計近日修正板規,將5-14上位法違規列入板主主動處理範圍
爾後若發現有相關文章,將主動刪除文章並水桶處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9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
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
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
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40 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
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
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網路論壇管理者的責任:
第 8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
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第 50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
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
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
第一項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
以上請務必遵守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