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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判決指出,曾淑懿知悉謝如哲領取鄉長參選登記書後,隨即由樁腳許雲琳陪同拜訪
要求放棄參選鄉長,改參選鄉民代表,為使謝應允放棄競選,曾委由不知情黃某交付許
雲琳現金5萬元,並請許前往謝如哲住處賄賂,並表示5萬元提供謝某登記參選鄉代保證
金,不過遭到他拒絕,並將現金送回曾淑懿競選辦公室歸還。
法官認被告曾淑懿、許雲琳以及證人之證述,認被告2人共同以5萬元賄賂行求謝如哲而
約其放棄競選之犯行均可認定。也就是一般所說「搓圓仔湯」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
1項。曾淑懿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250萬元,褫奪公權3年。樁腳許雲琳處有期
徒刑2年,罰金100萬元,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壹日,宣告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
重點幫你畫好了
第一
喬候選人要不要參選
適用選舉罷免法第97條
這條通稱搓湯圓條款
第二
登記前還是會有問題
重點是表達參選意向
放到政黨就是黨內提名
第三
對方沒把錢收下來
一樣有罪
然後柯文哲自己也講這叫期約賄選
https://youtube.com/shorts/4v8oUSXbtoQ
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