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3Kbz9y (Gossiping)
笑了
還真的就跑了
我也不懂這些法官腦袋在想什麼
這種重大經濟犯罪
你前面審級都已經判決有罪了
還搞什麼白痴羈押替代手段
累死警察
你法官就直接為了保全執行而繼續羈押
今天就沒這些問題了
一個要不要羈押的 單純二選一的問題
美其名說什麼人權
弄出一堆五花八門替代羈押防逃機制
搞死警察
害警察承擔法官錯誤判斷
導致警察被行政懲處的風險
前面都已經達到有罪判決的門檻了
一張押票解決的東西還能搞成這樣
然後如果法官真的還是認定只能交保
就算在上訴期間真的逃跑了
台灣也應該在程序法上剝奪被告的上訴權
直接讓案件確定
讓被告送檢方執行時能夠盡快發布通緝
而不是什麼高院發布通緝等你到案解釋
通緝到了就直接入監執行好嗎
還等你在那邊抗辯有罪無罪
抗辯到民國都滅亡了 案件還沒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