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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想利用未滿13歲的乙燒毀前雇主廠房,甲將打火機和汽油給乙,告訴乙點燃汽油瓶丟向工
: 就可以獲得一千元酬勞,後來甲乙均被逮捕,甲才發現乙已經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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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覺不能兩個都論 這樣教唆故意會用到兩次正犯故意=A+B 共犯故意=B兩個都論就變成1A2B
我在想正犯故意可不可以把共犯故意吸進去阿?用競合把他們吸在一起
我覺得可以 但在競合才處理會有個問題用殺人故意包含傷害故意舉例 殺人+傷害 法條競合論重的但教唆既遂和間接正犯未遂 法條競合 誰比較重 不好說所以我會在前面就兩說併陳選一個寫
應該這樣說,原本甲誤以為他對乙有支配,但其實乙已經滿20,乙可以自己決定,甲對乙的支配程度最多就到教唆程度只要論對乙的教唆就可以 不用再論間接正犯
甲提供給乙工具 並要求乙協助 乙成年且答應了這樣有沒有共犯的可能?
瓦特 那題會有共犯沒錯Puma 這個b看有沒有過失 a教唆犯而已
我的意思是 我覺得文章這題有共犯的討論空間原因就是我推文說的還是甲只要主觀不知道乙成年 就不可能討論共犯?
教唆犯就是共犯阿現在就在討論 要判他共犯 還是正犯未遂
蛤確實 我被搞矇了那 共犯 跟 共同正犯 最直觀的差異在哪
學說見解是 共同正犯對犯罪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共犯=幫助犯+教唆犯幫助犯=對犯罪比較可有可無的幫忙 教唆犯=讓人想犯罪然後間接正犯=利用別人犯罪 是一種正犯
所以共同正犯 比方說打人A跟B都必須出拳打C 才能是共同正犯A在邊看B打C 即便有幫把風 最多是共犯 是這概念嗎?
對 基本上是這樣 但有一種神奇的共同正犯叫共謀共同正犯
這個又比較複雜惹共同正犯本身的定義是犯意聯絡+犯罪分擔而實務見解認為小屁孩沒辦法跟人有犯意聯絡
所以依實務見解 甲不會有共同正犯故意因為他主觀上 這個人就是 不能犯意聯絡的人但我想前面沒人提到共同正犯 應該單純是因為這題型考爛了看到就膝反射在考間接正犯未遂vs教唆犯至少我是這樣喇==
所以還真就是 甲主觀認為乙沒有成年所以就失去共謀共同正犯的可能性了除非實務上法官直接從乙的外觀條件打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