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xcv070801 (遠坂桜)》之銘言:
: 4-4 〔洗文違規〕
: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
: 上。
: 4-17 〔刪除推文違規〕
: 其分類為[討論]者,或其推文違規者,不在此限。
: 這兩條都是屬於在一般規則上有"例外"的規則
: 看了其他板板規都沒有這種例外
: 是有什麼故事,給發文者那麼大的權限
: 還是這就是自由的西洽
: 我很喜歡
這條以前我也遇到爭議
以前有人一直推文
然後被檢舉要求用4-4桶他
可是4-4又沒有一個標準多久內幾條的規定
所以是否"短時間" "大量"要如何評定?
這就是我覺得問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