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3-17 20:27:54※ 引述《Kimaris (キマリス)》之銘言:
: 推 tomuy: 問一下 改三次之後還想改怎麼辦
: 所以那個
: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是不是找戶籍地的人 糾團改同名同姓就可以無限改?
想太多了吧?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有明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有企圖讓與內政部戶政司相關的單位誤信之情事的話
恐怕因此而惹上刑事麻煩喔!
※ 引述《Kimaris (キマリス)》之銘言:
: 以前看民眾戶籍謄本
: 還真的有人兩次更名理由都是用第六條 姓名不雅
: 那你幹嘛當初要改成不雅的名字啊?
就算不是藝人,也會顧及顔面吧?
反正只要計劃符合了《姓名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出之但書,要改成什麼名,沒人
管得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