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eun421 (newkakaeun)
2020-12-02 18:23:43建管處說,《建築法》規定,游泳池係屬雜項工作物,屋頂增設游泳池,應委託開業建築師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雜項執照,除了要檢討屋頂樓板載重是否符合規定外,並應取
得屋頂共有人之同意,方為適法。倘若二次施工擅自設置游泳池,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
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91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強制
拆除。
他說
蓋在25樓說有經過樓下住戶同意
樓下住戶
就是住24樓的自己
幹好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