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尚非殘忍惡劣

作者: dragon327 (mumidragon)   2020-06-19 11:07:46
且丁○○固於犯後坦承殺害壬○○之行為,然猶執係為挽回感情而衝動殺人、殺人後始另行起意移轉財產之辯詞,細節部分的供詞數度改變,查到哪裡才承認到哪裡,甚至在檢察官查出壬○○死前有被下藥時,一開始竟狡辯其實是要與壬○○求為同死云云,在案件經本院受理後,又改辯稱在旅館時完全沒有提到錢的事、用FM2是要留壬○○一晚云云,顯然是意欲擺脫強盜殺人犯行係處無期徒刑以上刑責而為,丁○○對於其所作所為仍未思反省,參以壬○○家屬即其父告訴人辛○○於審理時神情憂傷並哭泣地表示「再過6天就是我失去寶貝女兒的10個月,案發迄今我們被害人家
屬沒有一天過得安心舒服,壬○○從來不曾要佔人家便宜,…,被告的兇殘讓小孩子失去媽媽,永遠無法過正常的日子,我們被害者家屬永遠都沒有辦法再見到女兒,被告為了錢強盜殺人,不斷騷擾壬○○,就是為了要錢要錢要錢,被告以為壬○○就是提款機一樣,壬○○在日記裡面都會寫到,…這個人已經沒有教化之可能,希望法官能從重量刑,能夠求處死刑」等語(本院卷二第90頁),兼衡丁○○行為手段、方式、與被害人之關係、所生的危害,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曾經在工程行、檳榔攤工作,家中尚有父母、弟妹、離婚、2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後,再考量ꐊB○○所犯之強盜殺人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罪責已極重,其為本案犯罪雖危害重大,犯後又諸多狡辯卸責之劣行,惟其先前並無重大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且其犯行造成損害雖巨大而無可彌補,但其殺人之手段尚非殘忍惡劣,在審理時復表示對壬○○父母很抱歉,對自己所為很後悔等語(本院卷二第91頁),本院認被告丁○○就本案所為尚未至罪無可逭,必須處以極刑而與世間永久隔離之程度,尚非不可貸被告丁○○一死,綜觀一切因素後,爰就其強盜殺人部分量處無期徒刑,及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就
其餘竊盜、恐嚇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332第1項也才只給你兩個選
寫這種幹話理由就一個決心不想殺
也嘿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0-06-19 11:10:00
你怎麼也馬來人化了
作者: SOSxSSS (可愛的女孩有大大的jj)   2020-06-19 11:10:00
抽到哪個法官也是一門藝術
作者: helba (網路貧民窟)   2020-06-19 11:11:00
秀優越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0-06-19 11:11:00
然後這法官一看就知道 趕下班法學派的
作者: dragon327 (mumidragon)   2020-06-19 11:12:00
誒我沒有貼整篇誒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0-06-19 11:16:00
也對 至少你的摘要比他的好多了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20-06-19 11:17:00
原來對法律人來說這樣叫摘要☹
作者: dragon327 (mumidragon)   2020-06-19 11:19:00
就量刑理由的部分 想說怎麼這樣用詞:)
作者: purpleforest (紫悠林)   2020-06-19 11:38:00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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