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4-4推文修正

作者: laptic (無明)   2019-10-19 00:28:44
※ 引述《walter741225 (瓦特)》之銘言:
: 其實檢舉方沒有錯
: 只是既然是非當事人檢舉
: 那就變成說要看當事人是否同意
: 板主私自判定是具備風險的
: 其實即便是當事人檢舉
: 被檢舉者解釋之後 當事人也不是百分百不會接受
: 這就是現在皇城的機制
: 上面我應該BM板都有說過類似的
: 主要是現在這個改法提案
: 我不知道 不管是藏字還是公開准許
: 我昨天問過 到底是怎樣的人 才會在一般發文的時候
: 特地公告大家說 ㄟ 可以來連推喔
: 發文被大家推 甚至連推 可能是很愉快的事情
: 但是如果我藏字 甚至公開准許
: 這不是超級奇怪的嗎?
: 要是讓人覺得"怎麼有那麼不要臉的人"怎麼辦?
: 再來就是 藏字找出來 板主就要接受嗎?
: 並沒有這回事吧?
: 這就是我對這提案很不爽的地方啊
: "你可以公開准許阿"
: 這不是公開羞恥PLAY嗎? 不是每個人都敢阿
: 規則可以定 但是這顯然的反人性阿
: 那就只是為了定而定的規則而已 實質上的禁止
: 你真正想防範的反而是防範不到的
目前看來,恐怕已經算錯了……
那個連署附議的期間已經在昨天 (10/18 19:06) 結束了
據我所知,至該截止的時候
多達 20 位使用者附議、反對者有兩位
還有兩位 (包括某板主) 無意見
如果嚴格檢視皇城板規中之程序事項的話,應該算未達標了吧……
不過其實我還有一個質疑點,應該更要加以看待
「短時間」這個詞條,該何以定義之?
另一方面,令我好奇的是,這板務規定簡化的緣由何在?
看來看去目前的版本,再對比以前 ANSI 版本、甚至是2017年以前的板規
感覺很錯亂啊……
另外,說到「當事人」這一部分,我更奇怪了
除了有涉及侵權(無斷轉錄、抄襲等)、受害(對個人進行人身攻擊等)之情事
理應任何使用者都可提起檢舉吧?
以上,大概就這樣
(本來還想提PTT 開發早期曾有的「推娃」文化,不過還是算了……)
作者: dichenfong (S級英雄第一位 唬爛超人)   2019-10-19 00:29:00
╭─────╮-─-. │BabyRage!│∕ ﹨╯─────╯/.. <二 ▍\ ◣ ﹉ ▎﹨﹊ ╱◢████◣◢█嬰靈戰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像這個嗎
作者: laptic (無明)   2019-10-19 00:29:00
幹... 怎麽那麽快...
作者: sos976431 (sos)   2019-10-19 00:35:00
很久沒看到這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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