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以賣鹽酥雞起家,卻在胡椒粉、椒鹽粉等摻入工業
用
碳酸鎂,再販售至全台。一審判創辦人陳廷智無罪,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子女陳星佑
、
陳鏡如,被依食安法等罪判2年、1年徒刑;二審維持陳廷智無罪,陳星佑、陳鏡如被改判
2
年6月、2年徒刑,台灣第一家公司處700萬元罰金,沒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
,
全案定讞,陳星佑、陳鏡如確定要入獄。
最高法院指出,陳星佑、陳鏡如均辯稱沒有犯罪故意;陳鏡如更辯稱沒有參與,並非共犯
,
即使有誤摻不符合規格的碳酸鎂,也只是行政罰,不應該被科以刑罰。但原審判決已經詳
細
說明判斷理由,2人身為食品業者,就食品添加物的來源是否合法、安全,有查證義務,
原
審判決沒有違背最高法院見解,也沒有背離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陳廷智曾被封為「鹽酥雞之父」,後來成立公司賣胡椒粉、椒盬粉等各式調味品,攤販只
要
購料就可以掛「台灣第一家鹹酥雞」招牌。
二審判決指出,陳星佑、陳鏡如為讓胡椒粉、椒鹽粉等16項食品蓬鬆、不易受潮結塊,且
要降低採購成本,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3月底購入工業用碳酸鎂,再指示不知情的員工加
入胡椒粉、椒鹽粉等食品中,再販售給下游客戶,直到媒體大幅報導,司法和衛生機關介入
調查,才於2015年4月1日起改用食品級碳酸鎂,不法獲利1億1595萬餘元。
高院認為,依照食安法規定,所謂食品或添加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應以可「供食用」為
前提,雖然碳酸鎂有表列在食品添加物品項中,但台灣第一家公司摻的碳酸鎂,並非可供食
用的產品,且外包裝袋上也有明確標示「僅供工業使用」;陳星佑、陳鏡如2013年間經衛生
局人員勸誡不宜使用工業用碳酸鎂、廠商也告知碳酸鎂是工業用,未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
,2人仍執意繼續添加牟利,可見有犯行之故意。
判決指出,陳星佑、陳鏡如犯罪期間長達2年之久,2人犯後在檢方偵查時曾坦承犯行,但
在法院審理時卻翻供,均改口否認犯罪,顯無悔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你各位誰有吃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