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3萬殘殺農婦 毒蟲抄經文判免死定讞

作者: Marschiert01 (海德里希)   2019-03-12 12:04:08
就算他自此18歲起一直到30歲就開始犯下竊盜 強盜妨害名譽甚至殺人的罪名
我們還是認為他沒有這麼壞:)
菩薩心腸 佛哉佛哉我大司法
有毒癮的苗栗男子吳永明2017年觸犯妨害名譽罪,因繳不出易科罰金3萬元又不想坐牢30天
,竟於同年5月3日酒後騎機車尋找行搶對象,見路邊一名廖姓婦人剛忙完農事,停車向她要
錢不成,竟推倒廖婦持刀猛刺後頸、背、胸等處,直到廖婦用手勢求饒才停手,轉而打開她
機車置物箱,但沒找到財物,隨即騎車逃離,廖婦則被棄置原地傷重死亡。一、二審都指吳
男多次道歉、抄經文確有悔意,且醫院鑑定認為他再犯可能性不高,依強盜殺人罪判無期徒
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判吳男免死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吳永明(30歲)從18歲起陸續犯下竊盜、準強盜、酒駕等案,曾經2次入
監服刑,他殺害廖婦後供稱自己未婚、有1個小孩,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之前受僱做防水工
程,有工作才有日薪,後來沒工可做、沒有錢,因為妨害名譽案件要執行拘役30天,缺錢繳
納易科罰金,向家人借錢被打槍,「不想被關,才尋找下手對象」,案發時因為廖婦不理會
他還要騎車離開,一時惱羞成怒才殺她。
此案前審認定吳男當時因為吸食安非他命,加上缺錢心情不好喝了半瓶米酒,情緒瞬間暴怒
而犯下強盜殺人案,而且吳男所持的刀子並不鋒利,廖婦卻多處要害受傷甚至氣管被割斷,
造成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可見吳男「殺意堅定,手段激烈」,但審酌他平日並非動
輒暴力相向的人,因為毒品、飲酒影響才會情緒暴衝,並非無法矯治,犯後也主動告訴警方
殺人經過,審判期間曾當庭表示歉意、後悔,並於羈押時寫道歉信及經文,請求廖婦家屬原
諒,並非毫無悔悟之心,「應非完全沒有矯治、教化可能」,惡性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程度

此外,前審依據嘉義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認為吳男「殺人舉動與其平日人格特質及過往行為
模式並不相符,應屬偶發,且於殺人後產生心理創傷反應,推測其日後再為暴力犯罪之可能
性不高,應無與世隔絕之必要」,鑑定報告並指出吳男深切期盼有機會陪伴小孩成長,認為
此案因吸毒引起,表示再也不敢碰毒品,除表達對被害人之歉意外,並願意於出獄後承擔賠
償責任,「應有再社會化之可能」,前審因此判決無期徒刑。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強調吳男從2012年出獄到本案被羈押時,已有5年時間,其間一再犯下
公共危險(酒駕)等罪,雖有3萬元易科罰金繳不出來,但他沒有親屬靠他養,就算妨害名譽
案入監服刑30天,也不會有人受影響,而且吳男得知須繳3萬元才能不用坐牢後,其實還有
工作及收入,但他不用來繳罰金,反而在花費殆盡後強取他人財物,只因廖婦不理會就奪走
她性命,犯罪動機及目的顯然不符合一般民眾認為情有可原的情況,前審判他免死,在論理
上違背經驗法則。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檢察官上訴雖主張吳男所犯的是「最嚴重之犯罪」,依《兩公約》可以
判死,但前審在量刑時已詳細論述吳男的人性尚未完全泯滅,惡性也未達應與世永久隔絕的
理由,量刑沒有違背罪刑相當或比例原則,因此駁回檢方上訴,上月21日判決吳男無期徒刑
定讞。(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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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m出版時間:18:56
[mm更新時間:21:09
作者: WindSpread (陽だまりの詩)   2019-03-12 12:06:00
作者: Benbenyale (想讓貝魯君更爽♥)   2019-03-12 12:07:00
??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19-03-12 12:16:00
這醫院鑑定的阿 有菩薩心腸的應該是醫生
作者: 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19-03-12 12:29:00
沒救了
作者: helba (網路貧民窟)   2019-03-12 12:56:00
那醫生是信邪教的嗎?
作者: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   2019-03-12 13:08:00
好ㄛ都說是依醫師鑑定結果,媒體還是無視去報抄佛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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