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他自此18歲起一直到30歲就開始犯下竊盜 強盜妨害名譽甚至殺人的罪名
我們還是認為他沒有這麼壞:)
菩薩心腸 佛哉佛哉我大司法
有毒癮的苗栗男子吳永明2017年觸犯妨害名譽罪,因繳不出易科罰金3萬元又不想坐牢30天
,竟於同年5月3日酒後騎機車尋找行搶對象,見路邊一名廖姓婦人剛忙完農事,停車向她要
錢不成,竟推倒廖婦持刀猛刺後頸、背、胸等處,直到廖婦用手勢求饒才停手,轉而打開她
機車置物箱,但沒找到財物,隨即騎車逃離,廖婦則被棄置原地傷重死亡。一、二審都指吳
男多次道歉、抄經文確有悔意,且醫院鑑定認為他再犯可能性不高,依強盜殺人罪判無期徒
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判吳男免死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吳永明(30歲)從18歲起陸續犯下竊盜、準強盜、酒駕等案,曾經2次入
監服刑,他殺害廖婦後供稱自己未婚、有1個小孩,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之前受僱做防水工
程,有工作才有日薪,後來沒工可做、沒有錢,因為妨害名譽案件要執行拘役30天,缺錢繳
納易科罰金,向家人借錢被打槍,「不想被關,才尋找下手對象」,案發時因為廖婦不理會
他還要騎車離開,一時惱羞成怒才殺她。
此案前審認定吳男當時因為吸食安非他命,加上缺錢心情不好喝了半瓶米酒,情緒瞬間暴怒
而犯下強盜殺人案,而且吳男所持的刀子並不鋒利,廖婦卻多處要害受傷甚至氣管被割斷,
造成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可見吳男「殺意堅定,手段激烈」,但審酌他平日並非動
輒暴力相向的人,因為毒品、飲酒影響才會情緒暴衝,並非無法矯治,犯後也主動告訴警方
殺人經過,審判期間曾當庭表示歉意、後悔,並於羈押時寫道歉信及經文,請求廖婦家屬原
諒,並非毫無悔悟之心,「應非完全沒有矯治、教化可能」,惡性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程度
。
此外,前審依據嘉義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認為吳男「殺人舉動與其平日人格特質及過往行為
模式並不相符,應屬偶發,且於殺人後產生心理創傷反應,推測其日後再為暴力犯罪之可能
性不高,應無與世隔絕之必要」,鑑定報告並指出吳男深切期盼有機會陪伴小孩成長,認為
此案因吸毒引起,表示再也不敢碰毒品,除表達對被害人之歉意外,並願意於出獄後承擔賠
償責任,「應有再社會化之可能」,前審因此判決無期徒刑。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強調吳男從2012年出獄到本案被羈押時,已有5年時間,其間一再犯下
公共危險(酒駕)等罪,雖有3萬元易科罰金繳不出來,但他沒有親屬靠他養,就算妨害名譽
案入監服刑30天,也不會有人受影響,而且吳男得知須繳3萬元才能不用坐牢後,其實還有
工作及收入,但他不用來繳罰金,反而在花費殆盡後強取他人財物,只因廖婦不理會就奪走
她性命,犯罪動機及目的顯然不符合一般民眾認為情有可原的情況,前審判他免死,在論理
上違背經驗法則。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檢察官上訴雖主張吳男所犯的是「最嚴重之犯罪」,依《兩公約》可以
判死,但前審在量刑時已詳細論述吳男的人性尚未完全泯滅,惡性也未達應與世永久隔絕的
理由,量刑沒有違背罪刑相當或比例原則,因此駁回檢方上訴,上月21日判決吳男無期徒刑
定讞。(丁牧群/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m0m出版時間:18:56
[mm更新時間: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