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arginalman 板規2.4版

作者: moonoftree (月之樹)   2017-11-19 00:40:15
Marginalman 板規 v2.4
[ 創板板主markban之銘言 ]
辣個,我也沒想過會開板成功啦
既然開惹,就先歡迎各地的邊緣人、
還有西布跟CQ的各位
希望大家能在這邊聊得盡興
並能找到同好
一、板旨:
提供邊緣人一個自由交流的場所,
希望本板能達成社會互助的效果,幫助邊緣人、協助邊緣人,
讓邊緣人重新找到人性的溫暖。
二、立場態度:
本板對板友於本板之各種自由意識之表達將保持中立態度,不予以背書亦不予以限制。
只要在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
本板不會干預板友以任何形式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力。
1.板友要自負言論之責任
2.板友要注意自身安全
三、文章分類:
[閒聊]標籤讓邊緣人們可透過此看板抒發心情
[取暖]適度取暖有助於回復內心傷痛
[經驗]分享邊緣處境經驗,幫助更多人學習交流技巧
[交友]可透過本看板尋找同好
四、板主之權力與義務與行政原則:
1.邊緣板板主應保障板友自由表意之權益,維護邊緣板之續存。
2.邊緣板板主有缺額時,由板眾選舉產生,選舉規則及資格由現任板主公告。
3.本板採不告不理原則,未於置底服務台檢舉,板主不得處理。
板規五.1、五.3、五.5、五.7、五.8不受此條限制,板主得主動處理。
4.經裁定後之檢舉,除非有提出新事證,板主不得處理。
5.板主應於建議或檢舉提出後三十日內予以回應。若有狀況不克處理,
應先行請假報備請其他板主協助處理。
6.違規事實發生 → 板友檢舉 → 板主查證 → 做出判決。
7.自刪文章不處罰,若有板規五7(1)之引戰違規例外處罰。
8.於檢舉提出時,已超過十四天之文章,不受理檢舉。
9.板規之修正應由板主群共同決議,依五、8.緊急處理特殊文章不在此限。
10.各板主對於檢舉應獨立裁定,無須與其他板主討論,若被處分者對
做出處分之板主所為之裁定有異議,應先向判決之板主私信申訴後,
才能請求全體板主做出共同仲裁。
11.未達水桶程度之違規文章,無須經板眾檢舉,各板主得逕自刪除,亦無需公告。
12.板主間對於其他板主之判決有異議,由板主群做多數決投票決議。
13.板主得依文章內容及推文多寡,進行M文、收錄精華區及收錄文摘。
五、罰則
1.一般違規
(1) 1.發文未滿20字,刪文處理。
2.發文未滿15字,水桶五日。
3.單一網址、英文單字視為1字,補字最多5字。
(2) 當日連續三次以上,加計警告一次。
(3) 當日連續五次以上,加計水桶七日。
(4) ansi創作不受本條字數限制
(5) 發文者得自行決定是否刪除推文,但不得未經推文者同意修改推文。
未經同意修改推文,經該推文者檢舉屬實,水桶七日。
(6) 轉錄文章需經發文者同意,未經同意轉錄文章者,
經原發文者檢舉,水桶兩週。
(7) 重複檢舉應提出新事證,未提出新事證者,水桶兩個月,再犯一年
三犯,除水桶一年,外加永久不受理檢舉。
(8) 私信檢舉者,水桶一個月。
(9) 未經同意公開私信,水桶兩週。
(10)張貼18禁圖片或連結,水桶一個月。
2.人身攻擊
(1) 人身攻擊須經本人檢舉,否則不受理。
(2) 於推文或文章人身攻擊者,水桶七日。
(3) 當日連續對多名板眾人身攻擊檢舉成立,水桶一個月。
(4) 於[取暖]分類以推文人身攻擊發文者,水桶十四日。
3.公告文違規
(1) 非板主使用公告分類或回公告文,水桶一個月
4.自請水桶
(1) 基於人生規劃自請水桶者,請於檢舉服務區申請,板主將依照申請日數水桶,
惟基於作業方便,申請未達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2) 未於檢舉服務區申請者,加重為兩倍天數。
申請未達一個月者,將以一個月的兩倍計,即水桶二個月。
(3) 自請水桶超過一個月者,於被水桶期間滿一個月後,
得來信向板主申請提前出桶。
5.無意義文章或推文洗板
(1) 1.無意義文章連續洗板,指一小時內文章重複或相似度高達三篇以上,水桶兩週。
2.全篇無意義文章,如亂碼、空白文、重複用字達三篇以上,水桶五日。
3.洗板而使板面混亂致看板使用者無法正常使用者,永久水桶並退文,
並列為本板不受歡迎使用者。
4.發文或推文自承意圖亂板者,永久水桶並退文,並列為本板不受歡迎使用者。
(2) 一小時內重複推文達五篇以上,或單篇三次以上,水桶兩週。
6.燒現充條款
(1) 於本板炫耀有交過或有男女朋友、家境富裕、朋友眾多等現充情事,
而明顯引起板眾反感,
(非同一人噓文數達30以上,推噓不相抵,同一人補血視同噓文)
板主得刪文並退文處置,且水桶三個月。
(2) 於本項(1)款之文章,公然註明「補血」或於任意文章刻意挑釁板眾之推文
視同現充共同正犯,板主得任意刪除板上該ID所發之文章並退文,且水桶三個月。
(3) 虛擬人物、動畫角色或明星等不受本項(1)款之限制。
EX:惠惠我老婆、羅志祥我老公、郭O銘是我爸爸、初音不是軟體
(4) 未達30噓之現充文章、現充推文,板主得視情節決定是否處罰。
處罰天數由板主視情節決定,除非有加重條款之適用,原則為不得超過三週。
(5) 濫用「取暖」分類之現充,適用5-9加重處罰條款。
7.引戰條款
(1) 負面攻擊邊緣板或不特定板眾、挑釁、恐嚇之文章或推文,
得處水桶最多三個月,並得退文處分。
8.系列文及特殊文處理
(1) 系列文嚴重影響板面,或出現挑釁等現充文或人身攻擊,板主得發布公告
並S該系列文,禁止回文。
(2) 於禁止回文公告後回文者,板主得自行判斷是否刪文並退文及水桶最多三週。
(3) 自殺文、反社會文等特殊文章,板主得視同系列文處理。
9.加重、減輕、特赦條款
(1) 累犯或顯然故意違規者,板主得自行決定是否加重2~3倍水桶期間
(2) 此倍數可複利累積
(EX:上次某使用者因惡意加重三倍,這次再加重三倍,計算將是3X3,非3+3)
(3) 板主得個案認定是否有減輕事由,減輕之程度由板主決定。
(4) 板主得以警告代替水桶進行處分,兩支警告換水桶七日。
(5) 板主得公告撤銷執行中之水桶處分。
六、活動
1.活動由板友自行發起,板主得視情況予以協助。
七、宣傳文:
1.經板主認可類型之宣傳文,應私信或於至底板主服務臺提出申請,
取得板主許可後始得提出。
2.未取得申請逕行發文者,板主應公告予以警告,並詢問其刪除之意願。
3.若該名板友願意刪除,則請該板友於同意後10分鐘內修正完畢。
4.若該名板友其不願刪除,版主應公告該名板友拒絕配合之證據,並將其文章劣文退回。
作者: scmono (摸諾)   2017-11-19 00:41:00
樹樹 妳最近在忙嗎幫處理檢舉喇><
作者: onok (實話總是會傷人)   2017-11-19 00:41:00
姆咪
作者: pp1877 (低調之神)   2017-11-19 00:41:00
六、活動 上面少空一行。
作者: onok (實話總是會傷人)   2017-11-19 00:42:00
pp醬真是細心~~~
作者: pp1877 (低調之神)   2017-11-19 00:43:00
話說ANSI怎麼打小寫?那是縮寫喔...#1PoHadu2 (asciiart)四-8 十四天應該也要統一成十四日?七-4 版主
作者: Benbenyale (想讓貝魯君更爽♥)   2017-11-19 05:15:00
原來pp研究過板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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