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史丹利的兩點邏輯

作者: kqP5641 (爽阿刺阿哭阿)   2022-12-21 21:12:06
目前史丹利靠北的點有兩個
1.合約裡面沒寫要健身
史丹利跟館長的合約裡面只有寫史丹利要當代言人 所以史丹利就認為這是一般的業配商案
就是拿了錢拍完影片就結束的那種 所以史丹利認為他沒義務要去健身 他去健身只是更符合
形象而已 我覺得這應該是契約解釋的問題
民法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換句換說雖然合約最大 但是合約裡面的文字並不是唯一依據 重點是應該是館長跟史丹利的
締約過程到底有沒有提到或至少有暗示過史丹利要去健身並達到瘦身的結果
再來就是“健身代言人”這段文字 依照交易習慣跟一般人通常的想像到底包不包含應該要
去健身 或只是拍完影片就能閃人 我沒有經營健身房更沒有跟ytb或實況主談過業配所以我
也不知道通常簽這種約會怎麼約定 有請專業的來回答==
史丹利目前的邏輯就是合約上沒有明確寫要去幾次就代表他可以不去 不過這個契約到底要
怎麼解釋不是一方說了算也不是合約寫的比較簡單就代表一定沒這回事 要論誰比較有理最
好直接上法院 雖然館長常常敗訴就是了==
2.館長說暫停合約
這部分我就不知道胖子在供三小了
胖子說已經合約暫停了就代表不用再履行 要再履行要他同意
我是不曉得暫停這兩個字要怎麼解釋成“解除”或“終止”啦==
作者: silentsky555 (寂寞天空)   2022-12-21 21:18:00
館長沒要告就是合約沒寫清楚啊 丹利找個好一點的律師踩死這一點就好法律就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啊 合約沒有規定他要運動或者要達到某個特定瘦身目標所以沒看line經紀人就用這點在賴皮
作者: ginopun10477 (大腿牌)   2022-12-21 21:20:00
椅子要參戰了沒 趕緊
作者: silentsky555 (寂寞天空)   2022-12-21 21:21:00
不過以正常人情事故來講 一個健身代言人不去運動維持身材 這不是很荒謬 還要阿館拿你的照片怎麼用得下去啊一直吵拍片的事 那都在簽約之前的如果那算工商拍片 不也要簽約談要付多少 拍多少集就是館長看你有心想減肥 就跟你簽代言人合約 給你方便你來運動就好怎麼知道健身代言人會等於不需要來健身房就算只用肖像權好了 復胖到160要怎樣用你的照片官司真的打下去阿館不一定會贏啦 所以阿館不才低聲下氣請他回來如果史這官司贏的話 以後健身代言人合約就要定型化了吧 一定要規定要來運動幾次 瘦身目標這不是你身為代言人要有的自覺嗎就丹利硬要凹 他的確有做到合約上規定的事啊 你合約就沒有明定我要來運動的確阿館也沒話說啊 因為沒白紙黑字寫清楚雙方道德標準不一致啊不過正常人那會作為一個健身代言人還不去維持身材的 啊退一步講 你說沒有規定我要來運動 我想來就來那你臉皮夠厚 要拍照那天你就來啊 阿館錢也照給暫停跟終止那個就丁特所說 在業界可能有混淆的疑慮因為三劑令 丹利因為怕疫苗副作用不敢打 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來健身 館長那邊說暫停 合約展延丹利認為是終止合作關係 那可能是經紀人傳話不清楚吧 就以業界一般術語當作解約那這樣6 7月阿館那邊要你來運動 經紀人不該問說合作關係不是終止了嗎丹利那邊是跟小宇接洽的 阿館那邊跟丹利經紀人對話就不知道是不是資訊落差很大那合約終止也不是單方面終止啊 總要談要付多少吧所以丹利說的話 除了合約確實沒寫清楚他應該做什麼事情 其它都站不住腳館長line上下文是說沒打疫苗 你怕生命安全有疑慮 就延緩執行合約所以後面才要求你來運動啊那一直說暫停等於中止是怎樣如果對暫停有疑慮 你不該問是不是代表提前解約就讓你寬限到三劑令結束 你總沒理由不來健身房了吧6月份就開始在問是不是能來運動 就是要恢復合約進行 那經紀人就說合約沒規定要來 我不能強迫他來運動 顯然丹利方就認為簽約了 館長用他的相片就得付錢 他來不來運動 不算履行合約的一部分就像丁特說的 雙方認知有差異 兩邊都沒有錯館長當你是兄弟 合約訂清楚太傷感情 就讓你來運動爽領210含稅 就因為丹利一開始不就說合約如果寫瘦幾公斤他不簽那既然這樣阿館一開始就不該給這個合約的合約這種事就不能因為是朋友就沒訂清楚
作者: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22-12-21 22:18:00
我最喜歡看史丹利打lol 了
作者: gudetamaking (蛋黃王)   2022-12-21 22:32:00
常跟kol合作的話都知道這張合約有多沒內容 可能某些人只覺得寫到‘’代言人‘’ 對方就最好一週去健身房七天瘦50公斤?我不相信業內真正有順利履行的代言人合約都只要寫出代言人就算數啦 光一個貼文合作合約都5頁了 代言人合約該做什麼該履行什麼沒有寫清楚就別簽約後再那邊靠北沒有職業道德 法務專業的錢還是花一下比較好啦……合約要終止還是延展未來再開 基本上都應該要有條目在一開始簽約時就寫清楚 例如:雙方同意下約定一個新時間再開、或某方可強制於什麼時間點執行什麼,沒有履約就要罰錢或終止合作兩方都沒講到這件事情 就能再次證明這個代言人合約有多雞樂雞肋然後在這個雞肋合約上 還要開直播嗆聲?檯面下解決就好的事情搬到檯面上讓大家看熱鬧 真是辛苦了 然後最後建議既然都開公司了 還是找個專業的法務過合約吧 尊重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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