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史丹利靠北的點有兩個
1.合約裡面沒寫要健身
史丹利跟館長的合約裡面只有寫史丹利要當代言人 所以史丹利就認為這是一般的業配商案
就是拿了錢拍完影片就結束的那種 所以史丹利認為他沒義務要去健身 他去健身只是更符合
形象而已 我覺得這應該是契約解釋的問題
民法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換句換說雖然合約最大 但是合約裡面的文字並不是唯一依據 重點是應該是館長跟史丹利的
締約過程到底有沒有提到或至少有暗示過史丹利要去健身並達到瘦身的結果
再來就是“健身代言人”這段文字 依照交易習慣跟一般人通常的想像到底包不包含應該要
去健身 或只是拍完影片就能閃人 我沒有經營健身房更沒有跟ytb或實況主談過業配所以我
也不知道通常簽這種約會怎麼約定 有請專業的來回答==
史丹利目前的邏輯就是合約上沒有明確寫要去幾次就代表他可以不去 不過這個契約到底要
怎麼解釋不是一方說了算也不是合約寫的比較簡單就代表一定沒這回事 要論誰比較有理最
好直接上法院 雖然館長常常敗訴就是了==
2.館長說暫停合約
這部分我就不知道胖子在供三小了
胖子說已經合約暫停了就代表不用再履行 要再履行要他同意
我是不曉得暫停這兩個字要怎麼解釋成“解除”或“終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