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打LoL嫌隊友表現差 刻意私訊羞辱人卻

作者: clse0190 (shadow)   2017-02-19 23:09:15
非常厭惡動不動就興訟浪費國家資源還洋洋自得的人。
關於前科的部分,提供一點簡易法律概念供參考。
一般所謂的前科,是指俗稱的良民證(俗稱的警察刑事紀錄)。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佈)
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就是下面6點都不會有印出前科記錄)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被判緩刑,但緩刑期間沒再犯罪)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罰金)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罰金、社會勞動)
講不好聽,公然侮辱這種小罪,九成九都是該當第七條,付罰金了事。
五年內注意不要出事搞到有期徒刑以上的,你良民證上就是空空如也,良民一個。
然後記得,公然侮辱成立條件,是第三人以上得公然見聞,換句話說,就是私頻你對他,
想問候他祖宗十八代,都不會出事。
新聞中出事的,是因為在聊天室公然辱罵,所有人都看的到,上訴時才稱自己了解法律,
開始質疑變造,二審了才搞這些,被當作藉口的可能性就很大。
遊戲內的事,遊戲內解決,法院有太多更重要的事要解決。
作者: jackchen1025 (哇哈哈)   2017-02-20 01:05:00
不然什麼事才可以上法院?
作者: t02858393619 (Tallestman)   2017-02-20 03:05:00
支持原po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