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GGC不應有權利將我們完全永久停權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1:36:36
這邊想藉由癢哥的例子詢問一些法律的問題
我們當初簽定合約的時候是向GGC租借帳號來使用 所以如果我們違反規定被永鎖應該是沒
有問題的
但我們所有的消費在符文造型其他用品上購買的應該是 這項商品的“永久使用權限”
而GGC今天鎖了我們的帳號也間接剝奪了我們使用這些商品的權利
我們當初同意書上並沒有針對放棄我們購買的東西一切權利
也就像是說 今天我向GGC租了一家店面
後來我買了很多家俱放進去 用了很多裝潢
但今天GGC突然說 哦我們規定我們房子裡面不能抽煙 但是你抽煙了 所以我們要沒收你的
房子 然後把裡面的家聚裝潢一併幹走
這在法律上我想任何人都可以理解是站不住腳的
也就是說 GGC可以合法鎖我們的帳號 但我們付出的勞力 付出的金錢購買的東西 它必須
對價償還
因為我們花的錢不是購買他的帳號 我們在購買造型商品的時候每一個款項都是新的不要
式合約 而且更明顯的是上面的按扭是購買而不是租借 這表示任何人都不應該有權利剝奪
我使用它的物權
而ggc鎖了我們的帳號其實也是剝奪了我們使用這些造型的權利 是很明顯的侵權行為
這是個人淺讀了一些民法的觀點 希望有更專業的人可以一下討論反駁 希望癢哥開了第一
槍可以讓這話題更活絡點
補充一下 本人並沒有被鎖帳 單純討論法律問題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1:42:00
哦沒錯這好像搞混了但我想表示我們永久使用權的合約跟帳號的合約應該是分開的?沒啊我沒被鎖過 我只想探討問題用外掛可能會造成遊戲公司經營的問題 但嘴砲會?你可以說你先侵害了我的權益 所以我鎖你帳號做保護但嘴砲有侵害到公司權益嗎在法律上100年等於永久 因為100年後這遊戲不可能繼續存在這聯想太多了 那你怎不說隔壁人家抽煙影響我生意所以他不行間接侵害本來就不用賠償
作者: jasons900088 (青蛙)   2016-07-07 01:50:00
你雷破壞其他玩家遊戲體驗 玩家不玩衰到遊戲公司笑了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1:50:00
玩家沒必要對公司倒閉負責啊但公司收了玩家的錢 就應該對他們的使用權負責外掛有軟體程序上的問題 ddos直接攻擊這樣算跳針嗎 我很直接回答你問題而且外掛能不能鎖其實還是未知數外掛是不是對有遊戲公司有沒有侵權我不知道老實說但我認為嘴砲沒有樓上補的不錯 謝啦 玩家是不用替公司或遊戲負責的我討論的是法律 所以ddos 外掛 嘴砲對我都不重要重點是是否有對遊戲造成直接侵權導致他們可以損害我們的權益影響其他玩家沒錯啊 那應該是其他玩家去告啊嘴砲哪裡直接影響公司了用外掛如果沒對公司造成直接侵權我認為確實不應該鎖除非今天立法規範遊戲必須正當公平 外掛可以鎖對啊 法律上有可能這樣沒錯但有沒有侵權很難講 所以我跟你是說外掛我不知道到嘴跑肯定沒有我認為中止的是帳號的契約 但購買造型是另外的契約法律沒規範 沒侵權問題 就有可能要看有沒有法條可以引用去擋外掛 但嘴砲這種東西沒有在第三方介入的GGC是第一個開設這制度的 你以為立法者會特別保障他?
作者: nightryss437 (青青)   2016-07-07 02:05:00
這你在買造型就應該聯想是買使用權了 照你這樣說那哪天這遊戲沒人玩要收起來了 那是不是大家都可以請求遊戲公司返還你造型的等價價金 這樣誰還要開遊戲公司啊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2:06:00
doom3我們購買的時候並沒有這條合約 我可以主張我不認同如果你買了三年的使用權 結果隔天遊戲公司倒閉 你認為有沒有道理如果我在遊戲公司裡面存了幾十萬 結果跟別人吵架被鎖了 有道理?我們購買造型的時候GGC有沒有跳出來我們購買應注意的風險法律是法律 爽是爽 兩回事這是樓上提的例子
作者: nightryss437 (青青)   2016-07-07 02:13:00
還有法律是有從主物的 今天帳號應該是屬於帳號的從物 而對主物的處分 是及於從物的*造型應該是屬於帳號的從物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2:13:00
嘴砲傷害的對象應該是我嘴砲的人 而非公司不是?購買東西沒有在買從物的吧 你能單獨買就是主物了
作者: nightryss437 (青青)   2016-07-07 02:14:00
拿來類比有什麼不對嗎 今天原PO的意思不就是我買了這個造型 那這個造型的物權就是屬於我 別人都不能剝奪走嗎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2:15:00
任何人在任何地點應該都享有言論自由 如果有侵權問題應由受侵權對象來提訟才對
作者: nightryss437 (青青)   2016-07-07 02:15:00
不 好比說車子的備胎是車子的從物 而你也能單買輪胎對吧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2:16:00
kevin第幾條可以麻煩你說明一下嗎 但我認為這條不是很合理如果有這條我可能就要想想消費者保護法有沒有能擋的確實有這條的話那我一開始主張不同權利的可能就不一定可以只能把這條打掉了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2:23:00
只要合約內容合法 且上面有提及嘴砲的相關規範 基本上就是不能討回來除非你先打出合約上的違法或是漏洞否則統神如果拿的回錢就單純是g社想息事寧人而已
作者: jonathan1108 (我拔拔是連勝文)   2016-07-07 02:34:00
噓文的好可憐 討論都不行欸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2:36:00
破壞社會秩序 所以精神病患都應該抓去被關這樣的條約是合理的嗎?大家認為重點就是 就算大家判定 你都不一定應該被鎖了何況G社的審核機制又極度不透明明明有公然侮辱罪可以用 何必你來仲裁?外掛設計不一定有使用到遊戲程式所以這有沒有侵權其實很難判定國外似乎也沒有外掛敗訴的判決下來?我最明確的講好了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2:42:00
嘴砲管不住自己的嘴 精神病是專業醫師認證的「病患」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2:42:00
今天要懲罰一個人 你每個字句都要非常的嚴謹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2:48:00
你的被關是指關在哪裡...精神病院?監獄?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2:48:00
法律對於未成年網路消費的保障一律偏向未成年我帳號還沒被鎖 覺得很可惜 如果有人被鎖想討論非常歡迎關在哪裡都不行 你沒有剝奪他自由的權利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2:51:00
所以一個整天會拿刀砍你的神經病也完全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這樣沒有公共危險的疑慮嗎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2:53:00
他有拿刀就有 有可能拿刀算沒有除非有構成傷害或是具有明顯攻擊意圖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2:54:00
那限制他拿刀不算是違反他的自由權嗎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2:54:00
台灣的法律偏事後補償 有問題再解決不算 這是正當防衛 保護自己的法益比對方自由權來的重要的時候成立當然如果他拿刀 然後你因為害怕就把他殺了 這就違法比例原則 就不算正當防衛了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2:58:00
好吧 岔題完畢 回歸正題 我覺得合約內容合理 目前也沒有明確違反哪條法律 而且當初同意合約即有遵守之義務 簡單來說 當你達成合約上應被永鎖的條件時 永鎖是正當的結果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01:00
所以我後來去開了一篇 我認為對於沒有明確文字說明的 破壞遊戲體驗 不應該具有法律上的效益我認同這合約是有效的了 但仲裁部分不透明不清楚雙方都有不同解釋空間的情況下 不應該由片面單獨裁定現在還有誰在用審核制度呢?之前有很多被永鎖但莫名奇妙的案例出來不是嗎
作者: MyPetTankDie   2016-07-07 03:04:00
大概就像被俱樂部逐出結果一百萬的球具一起被沒收這樣吧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05:00
告的成告不成跟花的錢沒關 只是你仲裁費要繳而已xD但合約上確實有這條 我雖然認為不合理但也只能暫時認了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07:00
人偶跟衣服有點不對 衣服可以拿去其他地方使用 但造型除了lol沒有其他地方可以用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07:00
但其他部分我覺得還有很大商議的空間pilor 謝謝 但我想沒有落差的問題 大家都是討論這種與公司簽定的合約本來就有消費者保障的問題 不是一定合約就是一切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11:00
應該說 今天你租了一隻獨特系統的手機 上面的程式要花錢買而且只能用在這手機上 然而手機因為你違反租約被收回 此時你應該擁有程式的使用權但沒有手機可以給你用程式 此情況應該或不應該賠償喪失程式使用權的地方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12:00
然後最重要的還是 合約上根本不該出現 破壞遊戲體驗這種模楞兩可的辭但現在是房東免費租我房子 但我買了一堆家俱之後違法條約 連家俱都那不回來的狀態turorach是新加入討論的對嗎 因為之前可能有些問題前面有討論過~我確實滿質疑合約合法性的問題 至少不是沒條都有法律絕對效力的我想探討法律問題啊 G社最近這麼囂張 總是看看有沒有漏洞可以抓出來搞它全部被鎖的人一起申請成功的話畢竟是一比不小的金額牽合約一定要看清處啊…但破壞遊戲體驗這種東西誰看的懂?turoach 討論過後我比較認為應該是一起鎖的了對 但合約上會出現意思解釋不同的問題就像我們寫兩萬元交易 但有可能是美金或臺幣 如果這兩種錢同時在同一個國家流通的話所以有爭議的東西在合約上一定要解釋吧很清楚我可以不同意G社對於破壞遊戲體驗的解釋 我不認為嘴砲是破壞遊戲體驗它似乎有說包含帳戶的一切損失xD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23:00
停止帳號使用權 連帶當然停止帳號內所有物品的使用權阿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24:00
我覺得現階段比較可行的可能是朝意思解釋不同上提出訴訟因為G社是大公司 對於消費者的合約本來就有完善解釋的義務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25:00
提出解釋不同可能有機會吧 但要查看看合約上有沒有寫g社保留最終解釋權利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25:00
還有停止使用一切帳號權利的作為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就算有那樣寫也是無效的 騙不懂法律的人沒有規章是公司有片面解釋權利的上賊船也沒啥不好 把賊王打倒才有成就感因為沒人去告啊 當然可以這樣寫告成的可能也有和解保密條款而且之前會被鎖幾乎都是外掛 理虧 但嘴砲被鎖真的是沒什麼道理有啊 合約是否違法比例原則/解釋問題/還有一切損失是否應包含消費者投資的部分 合約上很多都不清楚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31:00
不過人家在自己的場地上鎖自己提供給你的東西 除非能證明「嘴砲應該被鎖」本身有違法 不然當初同意合約就等於默認「嘴砲應該被鎖」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32:00
大家知道為什麼大巨蛋這麼難搞定了嗎xDDD我先睡了QQ 謝謝大家參與 你們繼續加油~~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34:00
要把違法給違反合約當成兩回事來看 罵人妨害名譽屬於罵人跟被罵的人間的民事糾紛 嘴砲違反合約是屬於玩家跟g社的合約糾紛tu大那個7-11的例子 你要加上一個但書就是 你在買icash的時候有一條規範是「如果在7-11有偷竊行為則用戶的icash帳號會被凍結,裡面的錢不退還」 才符合現在的情況
作者: hebizhuabing (我が名はめぐみん!)   2016-07-07 03:40:00
一堆G舍養的跑出來幹嘛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43:00
反正現在重點就是「嘴砲鎖帳(連帶帳號內容物)」此舉本身違法與否 如果不違法 即有效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43:00
電磁記錄可以對價吧 裡面存1000萬你覺得可以停?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44:00
....等等 不是有人去睡覺了嗎XDD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44:00
屬於我的財產本來我就有使用他的權利不行 看到又忍不住跳出來了民法合約是 沒有糾紛的情況下以合約為準有糾紛的情況則要檢視合約是否合法合約不合法的狀況則由法院裁定為準所以我們在做的工作就是檢視合約是否合法的問題當然如果你按同意 而合約又是常理可接受但妳不知道那就妳的問題了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48:00
問題點不在背不背書阿 現在的狀況是「合約不違反法律即生效」而不是「法律有規定才生效」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48:00
重點就是我的帳號沒被鎖啊QQ好想趕快被鎖我就可以告看看了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50:00
b大要不要考慮開小號嘴砲人整天戳 挑戰最速被鎖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50:00
所以說摟 探討的就是 合約是否合乎 平等 合理 比例原則啊不行我不想再花錢了xD 主帳號看有沒有機會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51:00
沒辦法 本來法律分層級的意義就是這樣 不然所有事情都給憲法規範寫一本2147483647頁的就好了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51:00
還有鎖帳這種事情究竟構不構成侵權行為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52:00
現在最麻煩的事情是如果合法不合理 會怎麼裁定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52:00
有人主修法律的嗎~還是一樣跟我有興趣之後想考律師的但我們有購買造型的使用權啊~沒那麼好修其實 這種東西就是牽一法動全身不然醫師怎遲遲沒納入勞基法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54:00
另外問一下 買造型這件事情是「購買造型的所有權」或是「租用造型的使用權直到遊戲或是帳號停止服務為止」?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54:00
不 買使用權是獨立的如果你購買了某家球館某台設備使用權10個月結果你隔天因為偷竊 被驅逐出去終身不得進入這兩件事情必須分開來看對啊 所以我可以主張 你妨礙我使用設備的權利 要求侵權賠償我們簽的是不同的契約 除非合約裡面有規定將後面的合約都變附屬契約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3:58:00
我也在等巨巨 我只是小嫩嫩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3:59:00
但G社好像真的有xD 所以我才想去消費者保護法找看看有沒有可以應用的條文 明天再說了xD嫩嫩+1我也是再釣神人出來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4:00:00
我真的覺得違反合約跟違反法律要當兩回事看 b大那個例子租約上是否有被禁止入場則停止器材使用權這條很重要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4:04:00
如果沒有爭議 合約直接生效 如果有爭議才會檢視法律哦~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4:04:00
看g社有沒有閒時間陪這麼多「違反合約者」玩下去囉(菸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6-07-07 04:05:00
民法是被動生效 刑法是有罪即生效需要先有共識 還有人要先成功聲浪才會大啊xD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16-07-07 04:05:00
所以問題點就是合約違法與否 看法院的認定所以我可以認為是一般認知的「買造型」全名為「租用可以使用此造型的服務」嗎?推論下來也就是「因違反合約故永久停止提供帳號內的服務」=「永鎖」....腦中有遊戲王的聲音飄過看來癢只能爭論「破壞遊戲體驗」的各自主張才有機會了
作者: lovesica5123 (小威)   2016-07-07 05:31:00
誰在按我同意之前真的讀過一遍了啦
作者: sophia810413 (Seth.)   2016-07-07 08:22:00
嘴砲和外掛其實差不了多少 惡劣玩家沒被制止
作者: KingTelKL502 (一卡一)   2016-07-07 09:47:00
不意外 有幾個統黑就為反而反啊 還有一些亂講的
作者: ray221740718 (R25憤怒雞)   2016-07-07 17:35:00
聽說合約違反法律就不具效果了?就像之前空姐罷工 他們上班也是同意合約 但合約不適當還是2可以推翻就是指無效合同 不符合契約自由原則 而這又要導回“嘴砲被鎖”是否侵權
作者: ilovegodtone (這是什麼)   2016-07-07 19:22:00
ray221740718 應該是不合平等互惠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原則 意思是雙方可決定發生法律關係 但是大企業會濫用權勢地位所以契約自由原則被折衷介入了 只要違反平等互惠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消保法第12條)那就是無效 不在適用契約自由
作者: ray221740718 (R25憤怒雞)   2016-07-07 19:36:00
哦哦好 長知識又有玻璃崩潰喔 哭哭是說文組滾那個 不是說不同意見的人 告錯了抱歉ㄛ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6-07-07 23:48:00
硬要其實應該是可以 看人格權界定到哪吧
作者: ilovegodtone (這是什麼)   2016-07-08 01:45:00
回dream 這不官人格權 這主要是債之關係ray2217 不客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