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M.e. 魔競 FB(Logi-A Team 回應)

作者: ilovegodtone (這是什麼)   2016-04-03 17:09:54
依照經驗與論理法則,蝴蝶參加各個log業務活動達數個月之久,也收受log的各項贊助。
依一般的觀念,蝴蝶的父母是樂見蝴蝶與log的合作,並非不予承認;
蝴蝶棄學並以lol實況與log簽訂合約而以電競選手為業,以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即依經
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其父母不可能不知道此等大事。
又擔任選手與開實況,需要負擔權利義務,與twitch簽約與觀眾為法律行為,解釋上其父
母應許蝴蝶兒於電競業務與實況上營業,有行為能力,能獨立為意思表示並獨立為法律行
為,享受負擔權利義務。
綜上,本次事件,log.魔競與蝴蝶之間,其實各個契約都獨立生效,都享受並負擔於契約
上的權利義務。蝴蝶不能各方都滿足契約上的債務,則蝴蝶兒應選擇一方履行債務,而對
他方為損害賠償。
魔競挖角蝴蝶:魔競與蝴蝶談好有辦法使蝴蝶與log的契約不生效,蝴蝶也樂於魔競所開的
條件而樂於在魔競,魔競見蝴蝶可造性高應該會與蝴蝶一起負擔賠償;
最後此事件是可受公評的,在商言商,大家都知道公司圖唯利,你採取法律上合理的行動
,合法挖角,我在傳述,這也不會傷害到你的名譽,我可沒有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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