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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啟事
為維護陳柏禎小姐之權益,並澄清其與無限暢通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合約於法不生效力一事
,特刋登此聲明啟事。
一、按「限制行為能力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陳柏禎小姐於民國104年間,與無限暢通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無限暢通公司)訂立「Logi-a Team女子戰隊合約」時,僅有17歲,為限制行為
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事前未為同意,事後亦已寄發無限暢通公司存證信函表示
拒絕承認,揆之前揭法律規定,雙方所訂上開合約於法不生任何效力。
二、陳柏禎小姐經與其父母討論,並獲同意後,已於105年3月間與本公司簽約,正式成為
本公司之合作藝人。
三、本公司除從事實況主之經紀及數位影音節目之製作外,業界應有正向發展之環境,並
使台灣實況主保有專屬舞台以及獲得對等之資訊及機會,亦為本公司希冀達成之目標。倘
有任何人未經查證,擅自指摘或傳述任何足以毀損本公司或陳柏禎小姐名譽之訊息,本公
司除不再逐一回應外,亦將正式委請律師訴究相關之民、刑事責任,絕不寬待,特此聲明
。
魔競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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