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的案例有告的必要性嗎?

作者: goodforbad (暱稱)   2015-12-07 18:32:23
※ 引述《s333 (33)》之銘言:
: 自從通保法修訂正式實施之後,
: 變成這樣,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 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
: 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 統神算是新法未實施之前的受害者,當時還可以調資料
: 而修正後的意思就是說 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
: 可是
: 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也不符合,
: 所以基本上檢察官想要調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也無法同意
: 是有聽說這條要再修正回去,但目前似乎還沒,
: 所以現在LOL吵架想用加重毀謗或是公然侮辱這兩條去告頗難,
: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妹子在被罵的時候,你們三位男的在幹嘛?
: 幫妹子嘴回去有很難嗎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22682778.A.CE4.html
這有篇文章可以參考,通保法其實是名存實亡的,
只要檢察官想做業績,他還是可以輕鬆的找到你。
其實看統神就知道了,
網路嘴人也會搞到被查扣電腦鍵盤,而且還要一直跑法治教育,
你就知道台灣司法體系自由心證多可怕,他想搞死你隨便找個爛藉口就行了。
所以通保法的出現,
應該只是讓檢察官「不想」辦案件的時候,多一個理由而已,
如果他缺業績或者因為其他理由想做這條,
他應該有一堆爛藉口可以去調資料,而且沒人能反制他。
看看這次黑心油事件就知道了,
這樣大的案件,也能判無罪釋放,然後法官檢察官都沒事,
你說今天幾個市井小民的吵架,他們真的想介入惡搞的話,
又有誰能阻止他們呢?
作者: asdfgh911424 (大慶街裡的肥宅)   2015-12-07 18:37:00
問題不在於通保法 而是原本就很難告贏
作者: milkingscent (樂樂弦月兔)   2015-12-07 21:54:00
你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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