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Chawy 代打懲處與相關規範調整(內含雷神)

作者: skyexers (g(y))   2015-08-12 14:31:49
G社高潮翻譯大賽開始囉
中翻中模式 比賽開始
各式腦補 思想強姦 G粉意淫 G黑自慰 樣樣都行
以下先替各位高潮粉們做個法律基本觀念的解析
1.G社不公開代打資料 所以G社一定黑箱作業 包庇自己人?
首先 有個東西叫作 偵查不公開
犯罪偵查程序中所獲得的資料 本來就不會對外公開 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但是不對外公開 不代表內部無法取得資料
講明白點 雷神的代打資料在公司內部間是可以流動的 只是不能對外公開而以
=>所以不公開 不等於 G社不知道雷神實際代打情形
如果不懂什麼叫作偵查不公開的
去學學刑事訴訟法 或者你有認識的法官或檢察官 可以問問叫他們教你
不然你還可以到附近的律師事務所走走
順便問一下律師 G社包庇自家人惡整雷神 你要怎麼告G社
再來 雖然刑事訴訟法上的偵查不公開
規範的主體是檢察機關 管不到遊戲公司內部隊於代打的處分
但是遊戲公司內部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當事人的個資
或者是為了配合當地或該國的法律規範的運行
一樣可以訂立類似偵查不公開的內部規範
基本上現在的國家對隱私權的保護都很強啦
偵查代打所取得的內部資料本來就沒有公開的義務
就算你寫信去韓R或R社問他們雷神代打的細節 他們也一樣不會理你
2.雷神判9個月 邱母斯只判6個月 一定是因為G社自家人所以少判3個月
這我必須要說
判決的刑度 跟他所負的罪責程度相當
重罪重判 輕罪輕判 這是刑罰的基本概念
難道殺人罪的罪犯 該跟傷害罪的罪犯 判一樣的刑嗎?
難道強盜犯跟竊盜犯要判同樣的刑嗎?
難道強姦跟通姦要判同樣的刑嗎?
判刑的刑度 取決於犯罪的嚴重程度來決定他所要負擔的罪責
刑的本質是處罰 處罰的前提是罪責 由犯罪所須負擔的責任來決定處罰的程度
所以今天如果要說一個判9個月 一個判6個月 不公平
那前提得是兩者所犯的罪 犯罪程度是完全相當的
平等原則的本質是 同案同判
不同案件本來就該是 不同案不同判
換句話說 不同案還同判 才是真的違反平等原則
假設今天鄭J案 跟隔壁老王偷衛生紙的案件 判同樣的罪刑
我才真的覺得全台灣的法院都該拆了
所以不同罪責的案件本來就該不同判 才是實質的公平
單純因為兩案判決刑度不同就要說G社包庇 明顯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
3.所以雷神和邱母斯不同判 到底合不合理?
這當然還是有腦補的空間啦
不過我還是想說
代打的嚴重程度 好像跟是不是職業選手這個身分 沒有什麼關係
因為禁賽是用來處罰職業選手的 所以不管你是在職業前還是職業之後才代打
反正你最後都成為了職業選手
換句話說 明知代打後成為職業選手就會被禁賽 還硬要成為職業選手
這種惡性程度 有比職業選手代打低嗎? 我不覺得
在加入職業之前就已經知道有代打紀錄進入職業會被禁賽了
還硬要加入 只能說是自己問題
再換句話說 你都看到前面有坑了 你還硬要走 跌到洞裡不是自找的嗎?
還有要將職業選手代打與非職業選手代打後成為職業選手作不同的處罰基準
必須要有內部的明文規範作為基礎
如果R社與各地R分部都沒有訂立這種處罰規則的話
那基本上是不是職業選手身分代打 本來就不是評價代打程度的重點
照目前的處罰規則來看
代打的程度應該是純粹以代打的次數來計算
相較而言邱母斯代打的案件只有一件
後面要不到錢 被視為代打的延續 我只能說他衰小 因為實際上還是一個代打案件
而雷神卻有相當多件代打的舉報 表示他接了不少代打單 應該算數個代打案件
對比之下 雷神的代打程度確實比較嚴重
=>判的比邱母斯重 並沒有什麼過多的不合理之處
而且具體判刑的單位是R社 G社只是負責執行刑
韓R求處判刑1年
R社實際判刑2年
G社只執行9個月
看起來好像已經很開明了?
某邱好像連減都沒得減
要通通罵G社之前也先看看刑是誰判的
雖然G社發文常講不清楚 是讓人有點想罵
4.所以R社是神?
答案是:對
在他管的到的領域裡面R社就是最大的
除非R社有違法的行為
否則法律基本上管不到R社的"內部"處分還有判斷
基於私法自治的概念 國家本來就不太會去干預太多私人間的事情
至於某個能夠操縱神的神秘組織 我就不說了
不過也不能完全說R社的行為都是對的 都沒有討論的餘地
真的要說的話
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原則都有討論的空間
溯及既往這個部分 原則上問題比較沒有那麼大
因為公司內部規則本來就是不是法律
何況法律上的溯及既往原則本來就一堆例外了
在有一大堆的例外情形下 法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更不用說公司內部訂的規則 只要不違法 法律根本不會管
再來 溯及既往的核心精神其實是信賴保護原則
溯及既往其實是在保護行為人的信賴
當行為人信賴行為時的法律不會受到處罰的時候 他的信賴就應該受到保護
而溯及既往就如同侵害行為人對行為時法律的信賴
但事實上信賴保護原則的範圍不只涵蓋溯及既往
所以當溯及既往原則行不通的時候
還能去思考其他跟信賴保護有關的東西
例如:職業選手對於選手資格還有出賽的信賴應不應該受到保護?
禁賽處分實際上如同短期的剝奪選手身分(甚至可能造成之後遠久性放棄職業這條路)
實際上侵害程度是很大的
由其是當一個選手已經進行比賽打了半個賽季
這時候選手已經信賴他能夠打完整個賽季
甚至整個職業隊伍都信賴他能夠打完整季比賽
再更何況連各位觀眾 鄉民們都信賴他能夠打完整個賽季
這時候不只選手的信賴 甚至整個職業團隊的信賴 還有觀眾鄉民們的信來
該不該受到保護?
這是值得深究的
難道季中的禁賽處分就該立即生效嗎?
這樣選手之前打的比賽以及整個教練和團隊過程中所有付出的努力 不都付諸流水?
聘請選手要錢 訓練需要時間 重新找人又要花錢 磨合又要更多時間
難道這些所有的信賴利益都該白白浪費?
難道季中禁賽 就不能延到下一季賽季開始才生效?
難道RIOT從沒想過 季中禁賽會造成很多成本上的耗費 還有信賴的破壞
所以這些關於"信賴"選手能夠打完整個賽季所支出的"成本"到底該不該受到保護
好像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沒事閒閒喜歡腦補的各位鄉民們
如果太無聊沒東西腦補
就從信賴保護有關的部分開始腦補吧
究竟RIOT沒事搞個季中季賽 到底有沒有嚴重違反大家的信賴 還有電競的期待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以上
作者: poiu0987yaaa   2015-08-12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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