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現在把雙方的合約內容公布出來
會不會有違反法律上的保密條款啊?
這樣的舉動如果沒有違法,是不是有職業道德瑕疵?
覺得很像爆卦描述的不懂人情世故小屁孩...
真的是害死整個電競產業
求法律人解釋
※ 引述《UkZong (Ukkk請說)》之銘言:
: 首先針對該份合約書全文,義務與權利的說明皆屬曖昧含糊,能由單方面自由解釋意涵的
: 條約極多,整體合約的可信程度皆令DLY戰隊內委任之諮詢律師及選手法定代理人無法認
: 可和信任;多次向負責人提出異議及申訴皆僅得到制式化回覆,例:回報上級等…
: 以下使用條列式說明:
: 合約標頭:「職業電競選手補助申請合約書」
: 職業電競選手補助,DLY目前身為業餘團隊是否該份合約書之效力會因該身分的影響
: 而和標投所述之「職業電競選手」之流有所差異與變動?
: 第一條:合約時間
: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生效,至中華民國104年06月30日為止。
: 第二條:乙方義務
: 每月五號前交付所屬隊伍的選手及教練的上月薪資受款證明
: DLY戰隊比賽於1/9號完成第一場春季賽事;等同於五號前並無所謂「薪資受款證
: 明」之事,是否一月份之薪資極等同不存在?
: 須明瞭接受款項後所應支付給政府的稅額,需自行負擔。
: 等同戰隊成員實拿薪資並未達到NT.26,400
: 乙方無條件授權甲方肖像權等相關權利,以利甲方宣傳開發市場,並提高乙方知名度。
: 此方面我方諮詢後認為嚴重侵害DLY群體權益;若有需要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請而非「無
: 條件授權」。
: 乙方同意於本合約期間內,乙方因履行本合約所產生之相關權利(包含著作權、商標權等
: 智慧財產權),均由甲方享有;並無償授權甲方使用肖像權等相關權利。
: 於此項之疑慮同於前項所述
: 第五條: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
: 乙方同意對於履行本合約過程中所得知之甲方營業秘密、機密資訊、活動規劃、課程安排
: 等所有資訊,均屬機密範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透漏與本合約外之第三人。
: 上述之條款未說明保密條款之時效,以及時間限定範圍?
: 是否屬於「永久保密條款」?
: 第六條:合約終止
: 若因甲方組織調整或電子競技產業發展環境未如預期,甲方得終止合約。
: 若因甲方未履行給付乙方補助之義務時,乙方得終止合約。
: 若因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導致之終止合約,本合約第五條仍應遵守。
: 若一方發現他方有違約情事,得以書面定期催告他方改善,若經通知卻未改善者,他方得
: 終止合約。
: 組織調整或電子競技產業發展未如預期得終止合約。
: 如何解釋「組織調整」、「產業發展未如預期」是否發生經濟不景氣或產業出現不可預期
: 之異動、意外,甲方都有權利自由終止合約?
: 未履行給付乙方補助之義務時;得終止合約。
: 此列條款發生與上列條款同時發生時,該如何判定?
: 例:因公司財務出現問題(組織異動?);電競產業發展凋零、而無法履行補助義務?
: 於該情況下如何解決問題?
: 大量原因能由甲方解釋並向乙方要求解除合約、求償等動作,乙方權益可能受損的情
: 況卻並未提及。
: 第七條:合約解除
: 若因乙方重大失職、背信、侵占等違法行為,造成甲方利益之損害時,甲方得解除合約。
: 若甲方以非法手段或違法方式履行本契約,乙方得解除合約。
: 上列重大失職、背信、侵占等項違法行為係依據何種標準定義?說明不清。
: 下列條款則屬合約內唯一乙方得主動解除合約之辦法。
: 第十條:法律適用
: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誤其義務之原因為天災、火災、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政府行為或
: 任何不可抗力之事故者,不應被視為違反本合約之規定。
: 本合約之簽訂,並不代表甲方相關權利之任何移轉或讓與。
: 本合約簽訂後,取代簽約前雙方所為之一切口頭或書面之記錄、承諾、協議。
: 前列規定是否有可將既有違約行為歸罪於不可抗力因素之嫌疑?
: - 相關權益聲明 -
: 1. 所謂的誠信原則,係指雙方需有默契共識,薪資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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