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英雄聯盟大小事分享

作者: doom3 (ⓓⓞⓞⓜ③ )   2015-01-04 10:11:21
刑法
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
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以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上罰金。
不知道G社有沒有去報案了?
patch server沒這麼好入侵吧
說不定是內部員工搞的鬼
G社沒自清之前應該也算犯了第359條吧~
有中馬的人想要去告G社了嗎XD
作者: stableman302   2015-01-04 11:47:00
雞排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