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看之前有不少法律達人
很認真的想問這次的事情到底合不合理
現在不管到底這件事情是R還是G搞出來的
但現在買1500的完全比不上600進場的
我是不曉得這種主觀認定(但是是多數人的主觀)
到底有沒有辦法抗議? (個人士更想要申訴啦Zzzz)
今天先不論工作人員說啥不能放螢幕( 演唱會:? )
這種事情在開賣前 完全沒有告知消費者
結果現在發現1500的就是花錢去被人笑當凱子
然後 重點 票上還寫10天內不給退票
這樣讓在今天才得知現場情況的消費者
完全沒有反悔的空間
有沒有法律達人可以開示一下
這樣的情形就真的她媽只能當作花1500買經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