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gkc水桶一個月

作者: bestterry (藏馬)   2014-06-20 21:53:21
你好,我是gkc老師,因為被禁言所以借用朋友的帳號來詢問:
首先:
※ 引述《Paulnewman (子玄)》之銘言:
: #1Jej-zqE
: 內文提及:
: 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到我 冠元大師 的FB粉絲團就能看到那篇脈絡完整的
: 分析教學了!!然後順便按個讚!! XD
: 水桶一個月。
: 如果你有興趣討論學術,可以將完整原文完整轉貼到此處,但要在一個月
: 後。在內文宣傳自己的粉絲團,為廣告宣傳,本組群禁止。
^^^^^^^^^^^^^^^^^^^^^^^^^^^^^^^^^^^^^^^^^^^^^^^^^^^^^^^^^^^^^^^^^^^^
請問是依據何條何款??有何違規範例?? 群組組規以及板規哪一條有提到臉書、粉絲
團這幾個字??違規範例裡又有哪一條說這是違規?? 只說放連結違規以及有營利的連
結,但首先用這理由浸本人水桶,毫無程序正義可言,因為我如果要你引條款,你引
不出任何一條是說文章內提到自己的粉絲團是違規的""具體條文""。如此一來憑甚麼
因個人觀感而濫刑。 現代是民主法治的社會,要判就要有""具體條文""和範例。
本人既未寫出我的粉絲團叫甚麼名稱,也沒有放連結,更沒按圖索驥,曾先生你憑
甚麼浸我水桶?? 不然請引出具體組規的條文和組規文章裡的範例,有沒有哪一條是
說提到"FB"、"粉絲團",而且沒有貼連結會被禁止的??
: 子玄2014.06.20
: 想請gkc解盤的版友,請私信,並請多注意,個人權益與網路交友及找老師
: 的安全。並無影射之意,因我與gkc並無私交,所以無法確認該網友品格,
: 所以請版友們自己多自我提醒,自求多福,在此並感謝gkc老師對本版的服
: 務,一個月後見。
至於這一段就更讓人不舒服,有被吃豆腐的感覺,這段等於是在向板友提醒本人
可能是匪類要多小心,先前發的板務公告其實就已經讓人覺得很不妥了,因為上
一篇板務公告,相信100個人看到有99個人都知道是在針對誰,公告型的的文章
根本就不是何放針對性如此強的文章。而今天這篇更讓人有針對性找麻煩的聯想
。 在板規組規沒有清楚有具體判例前,也沒有任何一版會直接水桶。
這也是為何我之前一直請你舉具體的判例,因為這是民主法治社會,在組規板歸,
任何一個條文、任何一個範例都沒有寫到粉絲團、FB這個例子,而且組務的判例裡
面都提到""放連結""三個字,本人有放連結嗎?? 既然如此,你連條文規定的字面
都沒有,也沒判例,憑甚麼主觀判我水桶??
就像最新法律中提到5/1日起QI無線充電產品、行動電源須通過認證方能販售,那如
果一項產品雖然是充電產品但不是行動電源,假設是"光速充電器",那它需不需要認
證才能販賣?? 答案是不用!! 因為法條中根本沒有這項。既無法源,如何能名正言順
判刑?? 就好像2千年以前,沒有虛擬寶物這種東西,所以當時虛擬寶物糾紛,法庭
無法具體判刑,是到了後來法律把虛擬寶物也列入個人財產,虛擬寶物的相關案件才
依法有據可判。
不然像現在,如果你認為在文章中提到粉絲團(而且還沒給連結、粉絲團名稱也沒說出
來),這樣也算宣傳的話,那你應該先宣導,然後在組規和板歸的範例中補齊相關範例
,而不是直接判刑,因為我若要你引用法條,你法條的正當性及證據力絕對不足,因為
看過所有組規和板歸,沒有任何一個違規範例有提到"粉絲團"三個字,也沒有"臉書"相
觀的字眼,更沒有哪個違規範例是不放連結的。
既然如此,最多也就是先宣導然後修法,還是現在版上所有事情都是板主主觀認定??
那就一定會被人質疑,是否只要版主主觀認為不OK,就可以毫無法源也可硬幹??這可
不叫法治,這叫專治!!
因此,本人請小組長引出具體範例和法條,如無法引出,懇請修正判決!!
P.S: (組務版的公告我轉好了,就在上面,再參考本版置底的的廣告規定和範例
,請小組長,從裡面挑出""範例""和""用字"",告訴本人,依據哪個範例、哪個條
款,判我有罪??)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