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訴訟法院和受益人身故

作者: btb (btb)   2022-01-14 10:16:10
最近在準備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有幾個爭議問題請教大家
當要保人的住所不在中華民國境內,
若保險契約發生訴訟,則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處?
(1)雙方契約約定(2)保險公司所在地(3)台北地區(4)要保人以前住所
>>>(1)(2)這兩個答案都各有說法 似乎沒有共識
死亡保險契約,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如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身故,
且保險公司尚未給付保險金時,則保險金應作為:
(1)要保人之遺產(2)被保險人之遺產(3)受益人之遺產(4)歸屬國庫
>>>書本寫(4)但我覺得應該是(3)而網路也有人說是(2)
下列何者是健康保險之給付事由?
(1)被保險人墮胎所致之死亡(2)被保險人因車禍流產
(3)被保險人因車禍而失能(4)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書本寫(2)但我覺得(3)應該也可以
作者: hank9201 (hank9201)   2022-01-14 23:21:00
我怎麼查都是受益人之遺產..健康保險是在保險期間內,當疾病或傷害使被保險人導致無法工作或造成殘疾(殘廢)以及死亡的保險。。失能改殘廢才行理賠除外:若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或剖腹產,不在此限。要理賠。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1-15 06:21:00
1.要保人住所不在我國境內,而向保險人起訴:原則是以保險公司住所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民訴法第1條第1項);但依民訴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所以答案是(1)。2.受指定之受益人於保險金給付前死亡:依保險法第3條、第110條第2項規定,約定之受益人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死亡保險金請求時以受益人仍生存者為限,所以這題答案是直接是(4),鑽牛角尖的話(3)有解釋空間。3.依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健康保險之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或「分娩」,及其所導致之失能或死亡時,才有給付保險金責任,所以,因車禍所致的流產,依目的性擴張解釋,保險人負有給付責任;反之,因「意外」導致失能,並不是健康保險人的給付責任再補充一下,1的題目點名要保人住所不在國內,所以依契約約定又,實務上醫療險會賠意外,是基於契約約定,例住院保險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的保險範圍包括意外跟疾病,而hank講的也沒錯,但是那是因為經驗跟示範條款,但題目既然指明健康保險,就直接看保險法規定,其他的在所不問2.鑽牛角尖是把題目解釋為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後死亡,題目題意是略有不明,但考業務員資格嘛,要考的就是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資格,選(4)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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