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1-01-16 05:13:17在英美法係的案例在法官判案佔很重要的位置 這裡面的過程簡單說是
從既有的大量案例裡面找出跟自己狀況相似的 對案例的事實和當初
判決的理由做出摘要 然後試圖說服法官 自己當前的情況跟當初
的事實與判決理由相同或至少相似 於是當前法官應該要應用當初
判決的理由跟法條 這種說服邏輯在於: 以前的人是這樣 我跟以前
的人一樣或者很像 所以得到的判決也應該是一樣或者很像
但是歐陸的成文法係的判決內在邏輯呢? 所謂成文法係 法官判案
所受的拘束最重要是在既有法條 之前的案例除非已經被法系統承認成
判例 是沒有拘束力的(個別法官有各自的心証) 這麼一來 不就可能產生
"前人是這樣 我也是這樣 可是前人跟我的判決結果卻不一樣"的情況?
或者說 在歐陸成文法係裡面 判案的內在邏輯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