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談會] 6/26辯護權再強化座談會

作者: nothingling (ling)   2010-06-01 11:28:40
辯護權再強化座談會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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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2fef3pu
企畫緣起
 刑事被告與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檢察官相較,無論從組織、人力、物力與專業能力來
看,恆屬弱勢一方,其選任辯護人以協助訴訟防禦因此顯得尤其重要。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7條雖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表面上看似保障週到;實際上,於距離案發時間最近
、最能發現真實的偵查程序階段,辯護人存在的意義,及能發揮的作用並不大。
對被告辯護權有詳盡闡釋的大法官釋字654號解釋理由書謂:「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
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
面對挾帶國家龐大資源的檢察官原告,刑事被告自然不能單槍匹馬應戰,至少需要獲得與
原告具有相同能力的人協助,才能有效防禦。協助防禦的人如果對於被告的狀況不清楚,
自然無所施力,為了能夠充分掌握被告與遭控訴的犯罪事實之間的關係,作為協助防禦的
辯護人,直接瞭解的對象就是被告本人,何況辯護人受被告委任,也不能違背被告意願而
提供協助,充分瞭解被告意願的方法,就是充分與被告溝通,所以有效的防禦策略,就是
被告與辯護人,都必須有保障能彼此充分溝通的自由溝通權利(摘自許玉秀大法官釋字
654號協同意見書)。因此,如何強化辯護權之內涵,以及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辯護
人的權利,值得再三檢討。
本次座談會即針對辯護權的強化進行探討,邀請四位學者及實務界共同對話,期激盪出更
多火花,讓刑事被告的辯護權更臻完善。
議程
【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
編輯委員會
【協辦】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刑
事法委員會
【日期】2010年6月26日(六)
【時間】09:00~12: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南京東路伊通街交叉口的偉成大
樓4樓)
【議程】
09:00-09:05
主持人引言(顧立雄律師、司改會董事長)
第一場:偵查中強制辯護之強化
09:05-09:25
論日德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強制辯護之新修規定(報告人:何賴傑教授)
09:25-09:45
從自白心理學探討偵查中強制辯護的必要性(報告人:吳景欽教授)
09:45-10:30
與談:黃冠運檢察官、蘇素娥法官、羅秉成律師(每人各15分鐘)
第二場:辯護人參與刑事程序之確保
10:40-11:00
辯護人參與特定程序必要性之探討–以德國法的規定作出發(報告人:吳俊毅教授)
11:00-11:20
日本公費辯護的論理與運用(報告人:林裕順教授)
11:20-12:05
與談:黃冠運檢察官、蘇素娥法官、葉建廷律師(每人各15分鐘)
12:05-12:30
綜合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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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blessme (地球太可怕我要回火星)   2010-06-01 20:20:00
窮人的司法權跟法律上的權利平等比較重要耶有錢人有律師團啥都不怕 除非得罪老大窮人只有一個義務辯護 法律上窮人根本沒資源跟權勢者打法律戰 光是出庭跟假扣押對窮人就是極大負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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