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道的同所律師收到一份完敗的判決書,
妻為原告起訴離婚並請求離因損害數十萬元,
理由是婚姻中經常遭受被告辱罵,被告隨即否認,
家事法官便要求原告妻具結所述真實,
法官還轉頭向被告夫說不要你具結是為你好喔..
然後判決書就來了這麼一段繞富趣味的理由:
「業據原告到庭陳述綦詳並願意具結(見...筆錄),
堪認原告所述為真實」。就照原告要求判賠數十萬了。
這一段令小道對當事人具結的規定耳目一新,
這簡直就是法官創造證據的天王條款嘛...
如此一來,法官都可用相同理由輕易操弄勝敗啦!!
有道長們有相關經驗嗎? 審判中碰到這種事要如何反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