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機回的,排版不好,請見諒。
原文恕刪,先說原本的問題,該案件肯定有發回續查沒錯,但也有可能有通緝或是再發回(有時分案冠字會錯),但這只是猜測,實際上如何真的不知道。
偵查(偵案、他案分開計算)案件辦案期限為8個月(詐欺、侵占、背心等罪為一年),如有交辦、發查,則最多延長6個月,如果發回重新起算(再議後高檢需多久時間結案這我就不清楚),所以假設該案(用最長的算,偽文常伴隨詐欺)一開始是分他案,之後結案改分偵案,就已經過了2年,而同一案件(他案跟偵案算一案)最多延長6個月辦案期限,此時已經過了2年半,而發回後,又重新有一年的辦案期間以及交辦、發查可用的辦案期限,故發文之情形是有可能發生的,以上只是推估假設,有錯請指正。
另外檢方之辦案困境,缺人(總員額法)、缺錢(連車禍鑑定的錢都沒有)之外,還有蒸蒸日上的案件,案件流水號一年比一年多,但辦案的檢察官沒有比較多,各位試想一下,一位律師一個月可以接到60件案子,那會是什麼情形,地檢雖有檢察事務官,但每個月可交辦數量有限(大地檢多為10多件),加上案件分流審查制度(簡易案件)成效仍有待觀察,故目前基層偵查檢察官辦案仍然很艱困,法務部規定律師執業6年有他們的考量,但無論如何,還是希望各位還有一點點熱血的時候,來轉換看看跑道。(本篇就不討論個案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