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律師資格可承辦的業務內容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8-10-08 14:20:48
: 大學雖是法律系畢業,但並未取得律師資格…
: 才剛到職就被機關長官屢次要求約僱人員=承辦人,就同一案件(下稱○○案),長官:
: 1.提出○○案之法律意見
: (已進入訴訟審理中)
: 2.提出○○訴訟案之訴訟策略、
: 3.檢討○○訴訟案之訴訟策略
: 4.關於○○訴訟案,檢討律師建議與實際執行差異
: 5.提出○○案檢討報告(雖未明說是法律面,但自從進入該機關屢次被要求法律意見)
: 請問非律師資格可以提供上述1~5的哪點?
如果你是承辦人的話 提出上面五個口頭或是書面陳報意見給你的長官
並沒有違反律師法阿
會違法律師法的情況 主要是 你對外接受不特定人之委任訴訟案件而營利
來執行上開工作才會有違反律師法
如果這樣會違反律師法的話 很多公司法務還接受公司的委任作為訴訟代理人
不就一堆人違法了
另外就算你是接受委任提供給外面的人上面五項報告而收費好了
在我個人來看 也不構成違反律師法第48條就是了
律師法第48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
項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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